杨茂元(1450年—1516年),字志仁,号麟洲,浙江鄞县(今
宁波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进士出身。曾任湖广副使、
山东省副使、长沙府同知、安庆府
知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右参政、
云南省左、右布政使、右副
都御史、
贵州省巡抚、南京都察院、刑部右侍郎等职。在任长沙府同知期间,修建了岳麓书院尊经阁。
杨茂元是明朝
礼部尚书杨守陈之子。
成化十一年(1475年)登乙未科进士,授刑部
主事,历任
刑部郎中。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出任湖广
按察使副使,后改任山东副使。弘治七年(1494年)治理
黄河决口,因与中官对抗被弹劾,
朱祐樘下诏逮捕。当地百姓遮道诉节,乞求归还。朝议上,杨茂元坚持不跪,明孝宗大怒,置之入诏狱。当地百姓多次诉冤,加上言官论救,改为
长沙市同知,期间修建了岳麓书院尊经阁。之后谢病归还。数年后,起用为安庆府
知府,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参政。
正德四年(1509年)
刘瑾派
监察御史孙迪索贿不成,被勒令致仕。刘瑾被诛杀后,起任为
云南省左布政使,再以右副
都御史担任
贵州省巡抚,改负责南京都察院,官至刑部右侍郎。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二十七日卒,年六十七。有《麟洲存稿》。
茂元,字志仁。
成化十一年
进士。授刑部
主事。历郎中,出为湖广副使,改
山东省。弘治七年,河决张秋,诏都御史
刘大夏治之,复遣中官李兴、平江伯
陈锐继往。兴威虐,絷辱
按察使。茂元摄司事,奏言:“治河之役,官多而责不专。有司供亿,日费百金。诸臣初祭河,天色阴晦,帛不能燃。所焚之余,宛然人面,具耳目口鼻,观者骇异。鬼神示怪,夫岂偶然?乞召还兴、锐等,专委大夏,功必可成。且水者阴象,今后戚家威权太盛,假名姓肆贪暴者,不可胜数,请加禁防,以消变异。画工、艺士,宜悉放遣。山东既有内臣镇守,复令李全镇
临清市,宜撤还。”疏入,下
山东省抚、按勘,奏言:“焚帛之异诚有之,所奏供亿,多过其实。”于是兴、锐连章劾茂元妄,诏遣锦衣百户胡节逮之。父老遮道诉节,乞还杨副使。及陛见,茂元长跪不伏,帝怒,置之诏狱。节遍叩中官,备言父老诉冤状,中官多感动。会言者交论救,部拟赎杖还职,特谪
长沙市同知。谢病归。久之,起
安庆市知府,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参政。
正德四年,
刘瑾遣
御史孙迪校勘
钱谷,索贿不予。瑾又恶茂元从父守随,遂勒致仕。瑾诛,起官
江西省,寻迁
云南省左布政使。以右副
都御史巡抚贵州省,改莅南京都察院,终刑部右侍郎。(《明史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