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
北洋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
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
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
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
中原地区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
孙中山的民主共和、
袁世凯的帝制自为、
爱新觉罗·溥仪的封建复辟、
北洋政府派系的军阀专制、
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
中原地区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