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划分为“政权”(又称“民权”)和“治权”。他认为,政权是民众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力量,而治权则是政府管理这些事务的能力。在这种体系中,政权应完全属于人民,使他们能够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治权则应由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孙中山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一个全能型政府,以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
在“权能分治”的框架下,政治权力被区分为“政权”和“治权”两大类。前者指的是人民的权利,后者则是政府的职能。这一划分旨在确保人民拥有足够的权力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
孙中山将“民权”细分为四项基本权利:
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
复决权。其中,选举权和罢免权赋予人民选择和更换官员的权力,而创制权和复决权则允许人民参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
相应地,孙中山也将“治权”分解为五种具体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些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包括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