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水学会
2016年民政部曝光的山寨社团
2016年4月27日,民政部曝光第五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风水学会在名单中。
学会简介
学会宗旨: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风水科学应用研究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风水科学应用发展,促进风水科学应用的普及和全民族风水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风水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风水科学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学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宣传普及风水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人居风水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进行涉及风水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风水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开展对会员和风水科学应用研究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培训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风水科学研究工作者的权益;表彰优秀风水研究工作者,评选优秀风水学论著、图集,发现举荐优秀风水学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共同把中国风水学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
学会的主要工作,是联络全国各大专院校、民间团体和对易学风水的研究机构。在研究中国风水学术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拥护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模范发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过程中对中国风水文化批判吸收兼顾,去其粗粕,取其精华,客观辨证地研究中国风水文化的起源、产生、发展、实际运用等客观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融合东西方文化精华,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振兴中华,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己任,引导人民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国家各项法令,使人们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文化风水学术,使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共建和谐社会,贯彻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造福人类。学会提倡以科学的精神态度和方法,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提倡科学研究与系列预测应用。
学会主要工作和业务,除执行上述总目标之外,学会主要是负责联络和召集全国的风水研究机构和先进个人,每年召开学术研究会,共同探讨中国风水学术新成果,并每年评出既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又在中国风水学术研究中有突出新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会成立学术资质权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考核。中国风水学术相关的专业技术资质,通过严格考核,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
学会领导成员
裴春云 中国风水学会会长
裴春云,1977年出生于中国广东高州市,祖籍闻喜县裴柏村(又名中华宰相村),
是中国堪舆地理地图学之父裴秀嫡系传人。清华大学国学研究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u003c风水科学应用\u003e与人居环境策划高级研修班主讲教授
清华大学商业实战风水智慧高级研修班客座教授。
现任“中国风水学会会长”“中国吉祥物协会理事长”中国风水设计院院长
裴翁 中国风水学会主席
裴周玉 中国风水学会名誉主席
温石华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李超仁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张运明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潘荣海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陈冠生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林泰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蓝志勇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王踪华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郑富国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罗乘鹏 中国风水学会常务副会长
张其龙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李怀忠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裴鹏翔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裴仕进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黄云圣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梁焕镇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王家宝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梁林胜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潘炳龙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方为民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孙得洞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梁建华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刘敏汉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李康胜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邓瑞海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罗显国 中国风水学会副会长
学会章程
中国风水学会章程
(中国风水学会全国代表大会2006年7月19日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名 称
中文:中国风水学会
英文:feng shui societychin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中国风水学会是经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传统中国风水文化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全国自风水学工作者和热心风水学事业的工作者、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中国风水学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规范;促进风水科学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加强风水科学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盟,为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改革开放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是:广东省天河区员村五横路临江大道新墟吉庆园二巷一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易经风水学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坚持为国服务方针,积极参加国家和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地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参与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咨询工作,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宣传和普及风水科学知识,促进风水学科发展,提高风水学课程的教学质量,推动风水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盟;
(三)、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维,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
(四)、开展风水科学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五)、开展全国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全国的学者、专家等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六)、国内外热爱风水文化和从事风水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奇人异士,共同对中华传统易学风水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和完善风水文化的内涵,不断提高风水学的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七)、发现和举荐风水学研究、教学与普及人才,表彰、奖励在自然辩证法研究、教学与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相关工作者。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风水科学事业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五)、中国风水学会成员,必须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扬爱国精神,维护祖国尊严。
(六)、用科学的发展观,进行学术研究,求实创新,奉献、协作,抵制一切的不良倾向。
(七)、学会成员个人活动超出学会章程之内容,视个人行为,不涉及本学会,如有涉及本会声誉的将在网上及本会有关刊物上作通报批评,更甚者作开除处理。如构成危害社会、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由国家法律制裁。
(八)、各地分会的职能与业务:
1.各地分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学会的纪律章程。
2.各地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发掘、收录当地从事或爱好风水文化专业人员。
3.各地分会必须对新增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4.各地分会须定期组织会员学习探讨,加强专业的风水学道德修养和教育。
5.各地分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会纪律章程。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个人学术论文。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本理事会授权地方分会、批准个人会员入会。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订购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时享受各种优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经常保持与本会的联系,若单位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由本会办事机构提醒后,如果无正当理由,继续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讨论重大学术问题;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筹备召开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2006年7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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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领导成员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