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成立于197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是国家一级学会。该学会的具体业务由
中原地区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指导,由全国从事中国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编辑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团体。
历史沿革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是在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遵照宪法和政策法规,致力于当代文学研究活动的社会组织。该学会的筹备始于1978年,当时参与编写《中国当代文学史稿》的学者们提出了倡议。经过在
北京师范大学和
上海师范大学举办的两次研讨会的筹备,经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作家协会和文化部备案,于1979年8月在
长春市正式成立,成为最早的全国性文学社团之一。研究会现有会员1200余人,涵盖了全国当代文学研究界的大部分人才。历任会长包括
冯牧、朱寨等人,现任会长为白烨。自成立以来,研究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至今已举行了多次学术年会,并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和扩大会议,探讨文学现状问题。此外,研究会还主办或协办了多场作家作品研讨会,以及针对青年教师的当代文学问题高级研讨班。同时,研究会还与社科院文学研究所合作开办了中国当代文学函授中心,培训了约两万名学员,并曾创办“中国文学函授大学”,培养了超过三万名学生。
组织架构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日常会务。研究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如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理论批评委员会等,并拥有多种专业文学刊物。研究会还设立了多项奖项,如“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长城文学奖”等,旨在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文学研究成果。
理事成员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的理事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包括中直、北京、
上海市、
天津市等地的学者和专家。理事会在研究会的运作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文学英文缩写:CACL
第二条
本团体为全国性的学术团体,由全国从事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编辑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在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恪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推进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发展和繁荣
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附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五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学术会议和活动,就创作趋势和现象进行研讨与评论,联系海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积累研究和教学成果,以及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内部交流期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专业方面从事研究、教学、评论和编辑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明显的成绩。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名会员介绍);(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会议与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项目与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亏损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ニ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企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27日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2000年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