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常平,男,
汉族,1960年5月出生,四川内江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四川联合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四川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9年8月9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
宜宾市原副市长、公安局长魏常平(副厅级)受贿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人物履历
1977年7月—1979年9月 内江县天宫公社知青;
1979年9月—1981年8月
四川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年8月—1984年12月
江津区公安局侦察员、预审员(期间:1983年8月-1986年7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习);
1984年12月—1991年8月
内江市公安局
市中区分局秘书科秘书、副科长、科长(期间:1988年1月-1988年10月 兼任城东派出所副所长);
1991年8月—1995年12月 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副局长、副政委;
1995年12月—1996年11月 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政委;
1996年11月—1997年4月 内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
1997年4月—1998年5月 内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副县级)(期间:1995年9月-1997年7月 四川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本科学习);
1998年5月—2002年9月
内江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2000年8月 明确为正县级干部;1997年7月-1999年9月 四川联合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2年9月—2005年4月
达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2003年3月 晋升为三级警监);
2005年4月—2005年8月 达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2005年8月—2007年12月 达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12月—2011年8月
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2008年3月-2008年4月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市厅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1年8月—2011年10月 宜宾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1年10月—2015年11月 四川
宜宾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10日,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魏常平的公安系统职务被免,其负责的警方工作由市政法委书记代替,接受组织调查。由省纪委牵头,省公安厅纪委和省检察院组成的省委联合工作组进驻宜宾,专司调查魏常平的相关情况。
免去职务
2015年11月,免去宜宾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立案侦查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经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宜宾市原副市长、宜宾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常平(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6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宜宾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常平(副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7年6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常平(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常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魏常平,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经营承包、特殊车牌办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款,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19年8月9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
宜宾市原副市长、公安局长魏常平(副厅级)受贿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