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
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
刘志伟,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湖南永兴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函授本科文化。曾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0年4月30日,刘志伟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92年,任湖南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1995年,任湖南郴州市团地委副书记(郴州撤地建市后,继任团市委副书记,郴州市青联主席);
2000年,任湖南资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1年,任湖南郴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郴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2004年,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城建、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工作;
2006年08月,任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2007年,受中央和湖南省委组织部委派,赴上海市挂职锻炼,任闵行区虹桥镇党委副书记;
2008年03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0年03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局长);
2010年08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局长);
2012年02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年08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6年09月-2019年8月,任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20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8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志伟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在公务活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收受礼品礼金,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在巡视谈话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刘志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思想滑坡蜕变,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风不正,对老板“有求必应”,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依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志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宣判
2020年4月30日,刘志伟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志伟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担任公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特定关系人(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7.3489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志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志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诉阶段,刘志伟认罪认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依法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