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工作,是
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