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由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织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2017年12月,根据《全国青联改革方案》精神,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不宜继续作为全国青联团体会员。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有关规定,经全国青联十二届三次常委会议决定,取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团体会员资格。
组织章程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章程
(2010年10月11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缩写:CSJDPR)。
第二条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由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织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宗旨是:探求中国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为立法和相关决策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组织、协调、推动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推动青少年犯罪学科建设;
二、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实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项目;
三、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
四、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培训和咨询活动;
五、编辑出版学术书籍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
六、参与青少年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承担党和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委托交办的科研任务;
九、表彰奖励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地方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有权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本会会员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在本会会刊上优先发表文章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会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属单位上交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完成宗旨或需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 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2010年10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3年11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卸职递补、增补;2014年1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改选;2014年11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卸职递补、增补。)
名誉会长:(共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绍芬 女 中共江西省委原书记,中央统战部原正部长级副部长,中共第十二、十三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纪委委员,第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华慈善总会荣誉会长,中华名人协会副主席
陈冀平 男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原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办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副组长)
会长:(1名)
汪鸿雁 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主任
副会长:(共1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 春 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厅厅长
王定华 男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
刘绍武 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心理学室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警监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分会副会长
李豫黔 男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原监狱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司法部监狱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邱泽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小军 男 中央综治办综治一室主任
胡增印 男 中央综治办综治三室主任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
徐光兴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临床心理学与心理健康研究所所长、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主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指导委员
秦 剑 男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秘书长:(1名)
路 琦 女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名誉理事长
副秘书长:(1名)
牛 凯 男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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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组织章程
组织结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