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共和国宪法(
波兰语:Konstytucja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是波兰的现行宪法,于1997年4月2日由波兰国民议会通过,取代了1992年的小宪法,该宪法是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后修订版。1997年5月25日,全国公民投票批准了该宪法,1997年7月16日由波兰共和国总统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波兰历史上曾有多个宪法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1791年5月3日的宪法。
序言
为了我们伟大的祖国在未来生存和发展,因而在1989年,它的命运可能会引发主权和民主的变革。我们所有
波兰民族的国民,无论那些相信上帝作为源头的真理,正义,善,美,以及那些不分享这种信念,但尊重这些普世价值的人,因为它所带来的其他来源,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波兰。感激我们的祖先为自己的民族劳动,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取得了巨大牺牲,为我们的文化植根于
基督教传统的民族和人类普遍价值而自豪,因此我们回顾最传统的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时期 ,我们有义务留给后代都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我们超过千年的遗产,必将在社会上与我们和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同胞分享,让他们知道,我们是与各国进行合作,为促进人类大家庭中的和睦而努力,当我们铭记惨痛经验的时候,当我们的基本自由和人权被侵犯的时候,我们自己的家园,不停的热烈切盼,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以及所有的时间,并确保勤劳和工作效率的公共机构保证我们的权利,认识到我们的责任,在真主面前还是我们自己的良心。特此建立这部波兰共和国宪法作为基本法,国家基于尊重自由和正义的本意,其合作的公权力,社会对话,以及对等的原则协助,将加强公民的权利。我们呼吁所有那些适用本宪法为良好的第三共和国这样做,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义务的团结和尊重他人,并尊重这些原则作为
波兰不可动摇的基础.
正文
第一章 波兰共和国
第1条
波兰共和国平等的对待所有国民权利.
第2条
波兰共和国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并履行社会公平原则.
第3条
波兰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
第4条
(1)波兰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国家.
(2)国家代表人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此项权力.
第5条
波兰共和国应保护领土的独立和完整,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维护国家遗产,并确保保护自然环境政策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6条
(1)
波兰应为人民平等的获得文化产品提供条件,从源头上维系民族的认同性,连续性和发展力量.
(2)波兰共和国应对海外居住的波兰人提供帮助,以维系其与国家传统文化的联系.
第7条
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建立在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8条
(1)宪法在波兰共和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规定直接实施与应用,除非宪法另有条文规定.
第9条
波兰共和国宪法建立在国际法律的基础之上.
第10条
(1)
波兰的政治体制应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分离和相互平衡.
(2)立法权应归属众议院和参议院,行政权应归属波兰共和国总统与部长会议,司法权应归属法院和法庭.
第11条
(1)波兰共和国应确保建立和运作
政党的自由权力. 政党对待波兰公民依据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他们的目的,是影响国家以民主的方式制定政策.
(2)政党经费开支应公开给公众查阅.
第12条
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新闻媒体,建立和运作工会,社会职业,农民组织,社团,公民运动,和其他志愿团体和基金会的自由.
第13条
政党及其他组织,其政策如果是采取
极权主义的方法模式或者是
纳粹主义,
法西斯主义和
共产主义,以及那些计划和活动想制裁种族或煽动民族仇恨,而采用暴力为取得权力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或者泄露秘密信息的,他们的组织和成员组成的政党,应被禁止.
第14条
第15条
(1)波兰共和国的领域系统应保证公共权力的分权.
(2)国家对各地划分的区域应确定其章程,并允许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来确保各地系统有能力履行其公共职责.
第16条
(1)领土被划分的区域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依法自治.
(2)地方自治政府参加行使公共权力自治,有一部分的公共职责可以在自治的名义下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并根据其自身的责任有权要求履行法律法定的形式.
第17条
(1)地方自治政府可以通过出台一项法规设立一个部门,如果公众缺乏信心,当存在这种矛盾的情况时,政府应当按照正确的做法来最大限度符合公众利益.
(2)其他的地方自治政府也应出台一系列法律规定,当有这种矛盾的时候,地方政府不得侵犯公共的自由,也没有限制言论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力.
第18条
一个家庭里男女之间的婚姻,包括家庭,母亲和生儿育女等,受到
波兰的国家保护和照顾.
第19条
波兰共和国应采取特别措施照顾退伍军人,以及为祖国独立战争中因伤致残的军人.
第20条
社会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自由的经济活动,私人所有制,以及团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社会合作伙伴基础上,并且符合波兰共和国的经济体制.
第21条
(1)波兰共和国应保障公民所有权和继承权.
(2)国家征用必须纯粹是为了公共目的和公民获得公正的补偿.
第22条
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只能透过法律章程,并且只允许是为重要的公共理由.
第23条
国家农业生产应是家庭型农场,这个原则,不得侵犯本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
第24条
第25条
(1)教会权力和其他宗教团体享有平等的权利.
(2)波兰共和国的公共权力在对待个人信仰问题,无论是宗教或哲学,或与之相关的人生观,应该不偏不椅,并应确保其对公共生活表达自由的意见.
(3)国家与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依据的原则是尊重它们的自主权,并且互相独立,各自在自己的领域,以及平等合作的原则.
(4)波兰共和国和罗马天主教教会的关系,通过章程确定应以国际条约缔结与
罗马教廷之间的关系.
(5)
波兰与其他教会和宗教团体组织的关系,决定通过和他们之间的代表和协会缔结相关协定.
第26条
(1)波兰共和国武装力量保护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且确保安全和边界不受侵犯.
(2)武装力量对待政治问题应保持中立态度,并且受民意和民主控制.
第27条
波兰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
波兰语 这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少数民族的权利,并且得到国际条约的批准.
第28条
(1)波兰共和国的国徽是一个身着大衣,手执武器的加冕白色老鹰,后面为红色领域.
(4)国徽,国旗颜色和国歌受波兰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5)关于国徽,国旗颜色和国歌有其他特殊规定.
第29条
波兰共和国的首都是华沙.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30条
人们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尊严应当是构成
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基础。它不受侵犯. 因此公共机关应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它.
第31条
(1)公民的自由应受到法律保护.
(2)每一个人都应当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3)在一个民主国家,任何限制行使宪法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只能借由规约,并且只有在必要时,为保障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自然环境,健康或公共道德,或自由和其他人的权利的时候,这种限制应不违反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第32条
(1)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一律平等。所有的人都有权以同等待遇面对政府部门 (2)任何人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生活中,不论是什么原因不得加以歧视.
第33条
(1)在
波兰男性和女性在家庭,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关于教育,就业和晋升等方面,并应有权享有同等类似价值的补偿工作,以及在社会保险,担任公职,并接受市民的荣誉和
勋章等.
第34条
(1)波兰公民出生后跟随其父母拥有波兰国籍。其他方法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应该按照法规的规定.
(2)波兰公民除非宣布放弃国籍,否则将不会失去波兰国籍.
第35条
(1)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波兰民族或少数民族人的自由,以保持和发展他们自己的语言,以维持他们的习俗和传统,并发展他们自己的文化.
(2)
波兰的少数族裔应有权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旨在保护宗教认同,以及参与解决他们自己的事宜与自己的文化认同感。
第36条
在海外的波兰公民,有受波兰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37条
(1)任何人,根据波兰国家权力,应享有宪法确保的自由和权利.
(2)尊重外国人与被豁免的人权利应按照指定的国际规约.
[第二节]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第38条
波兰共和国应确保法律保护每个人的生命.
第39条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经过他(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于科学试验,包括医学试验.
第40条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受到残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应用体罚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第41条
(1)应保证每一个人不被侵犯的和安全的权利。任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按照原则,且根据具体程序规定行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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