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球
广西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正处长级)
罗培球,男,汉族,1963年6月生,陆川县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玉林市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处长级)。
2022年3月1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85.07—1988.03 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民警;
1988.03—1991.07 陆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1991.07—1994.04 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副政治指导员;
1994.04—1995.02 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1995.02—2001.12 陆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12—2008.09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局长;
2008.09—2011.06 北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06—2015.02 博白县委副书记;
2015.02—2019.08 博白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9.08—2020.01 博白县县长,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工委副书记、管委主任;
2020.01—2021.06 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工委副书记、管委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2月29日,据玉林市纪委监委消息:广西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罗培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玉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玉林市纪委监委对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工委原副书记、管委原主任罗培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罗培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纪律规矩意识,在担任博白县县长期间,为谋取个人私利,擅自决策,拒不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调查;长期顶风违纪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贵重礼品、礼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多处房产;违法超计划生育三孩、四孩;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罗培球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组织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玉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玉林市委审批,并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及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罗培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1年9月,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原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容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培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罗培球,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培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受贿一案。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培球接受王某、黎某、李某等9人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为王某等人的企业在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企业送给的好处费共计440.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罗培球家属代其退赃共计38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罗培球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二审宣判
2022年3月1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博白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罗培球接受梁某某、黎某某、连某某、李某、曾某、李某某、庞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0.7万元。容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罗培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罗培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培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罗培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罗培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罗培球退出了赃款388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培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某、庞某某、梁某某、刘某、李某好处费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培球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到的4根黄金金条,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培球退出的赃款388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培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二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