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BAFJ)是全省佛教徒和佛教组织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法海路1号
福州法海寺内。
发展历史
1958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
福建省分会筹备组组成。经二年,正式成立中国佛教协会福建省分会,公推福慧法师为会长。1990年,据中国佛协有关精神,中国佛协福建省分会改名为福建省佛教协会,第二、三届会长为
普雨法师,第四、五届会长为
妙湛。
1994年,福建省佛协召开第六届代表会议,推选
界诠法师为会长,传常、学诚、理文、妙果、净慧、如妙、
陈珍珍为副会长。福建省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于1998年10月在
福州市召开,151名代表出席会议,为历届代表最多的一次。会议推选学诚法师为会长,理文、普法、
道元、如妙、心亮、
本性法师为副会长,秘书长由本性法师兼任。本届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
省佛协同仁在做好有关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翻印经书及翻
盒式录音磁带(免费赠送)、放生、佛学讲座、念佛
法会、解困、扶残、助学等弘法利生活动。如1998年,
福建省佛协本部翻印律宗经典《南山三大部》2000套,每套10大册;
李叔同《钞记扶桑集释》2000套,每套2册,这两种书为解放以来之首印,其它佛教通俗读物7万册。出版《福建佛教》4期,1万2千册;《通讯》12期,3万6千份。举行放生法会25场、念佛法会50多场、佛学讲座40多场;助残助学慈济款19万元;助
渝东北地区搬迁费10万元;资助
南平市及长江流域等水灾地区20万元。
直属福建省佛协的单位还有
福建佛学院和福建佛教中草药肿瘤门诊部。中草药肿瘤门诊
主治医师姚丽娟
居士,以佛教中草药方治癌症,颇有疗效,深受海内外患者信赖。
福建省佛协本部,现有员工40名(福建佛学院、中草药肿瘤门诊部员工不计在内)。每周五下午全体员工集体学习,主要内容有爱国主义、时事。每周一上午,驻会副秘书长以及有关人员开办公会议,民主讨论研究决定会务。
各个部门皆有整套比较详细可操作的管理规章制度,每个员工有明确的分工,责任到人,又分工合作。
值得强调的是,福建省佛协自恢复以来,已主办17次传戒大
法会,法会如法如律和良好的管理秩序颇受广大戒子和有关人士的好评。
建设宗旨
福建省佛协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徒参加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为
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组织机构
在组织结构上,福建省佛协下设秘书处、教务处、院校处、办公室、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下有《福建佛教》季刊、《通讯》月报、佛教图书馆。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BAFJ。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
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
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开展会务,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贯彻执行
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督导佛教
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和学风,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
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
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
文化遗产。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组织佛教界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在国家政策和对外纪律的规范下,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佛教徒的联谊活动,开展同海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组织的交流与交往,增进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位于
福州市法海路1号的
福州法海寺为本会会址。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已经登记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院校、慈善机构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福建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务工作委员会、佛教文化工作委员会、佛教教育工作委员会、佛教慈善工作委员会、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名誉会长、顾问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应邀参加本会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于会本部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设区市、市、县、区佛教协会和
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第三十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佛教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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