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作敏向北京来访人员讲,他已选准了他的小儿子禹绍政作为接班人。这位小青年上过大学,学过外语,有些才华,但他没有工作实践。为给儿子接班创造条件,禹作敏先要这个儿子当了全村的团委书记,又要他到“天津服装一条街”经商,创出了效益。
1992年3月,
禹作敏以“实现现代化企业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为名,进行了体制调整。把大邱庄
农工商联合公司改为“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公司下设5个
集团公司,即万全集团公司、尧舜集团公司、津美集团公司、津海集团公司、华大集团公司。总公司成立董事会,
禹作敏退居第二线担任董事长,禹绍政被任命为总经理,开始了他的企业管理生涯。
1992年11月27日下午,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新泽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
周克文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刚和学员
周坚毅等人。下午4时许,
禹作敏接到周克文的报告后,指使周克文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及在场的禹绍政等人质问、辱骂程刚,禹绍政打程刚耳光。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文对
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
1992年12月4日下午,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对原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侯洪滨进行非法审讯,禹绍政等10余人参加。禹作敏、禹绍政殴打侯洪滨,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当晚7时许,禹作敏命令被告人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关押。在关押期间,
禹作敏、禹绍政等人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审讯了侯洪滨。
1992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
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非法审讯,禹绍政等人参加。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多次行贿。禹绍政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
1993年8月27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
禹作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禹绍政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9年,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第一审宣判后,禹绍政不服,以“给高潮行贿2.5万元人民币,均是其一人所为,与禹作敏无关,不是与禹作敏共同犯罪;在扣押程
张新泽等人的过程中,没有打过张新泽耳光,张新的耳膜穿孔,与己无关”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禹作敏给高潮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金1000元的事实,不仅有禹作敏供认,而且还有高潮的供述佐证。上诉人禹绍政称给高潮行贿是其一人所为,显系为
禹作敏摆脱罪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殴打张新泽现场的被告人周克文、石家明均供述打张新泽耳光的是禹绍政,经被害人张新泽辩认,也确认是禹绍政打其耳光致耳膜穿孔,禹绍政上诉称没有打张新泽耳光,纯属狡辩。禹经政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亦均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9月10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