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
建筑学术语
城市规划区,也称城市规划区,简称规划区,是中国大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地域范围,一般包括市区、郊区和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地区,亦可包括乡镇和村庄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成区是指近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随着城市规划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区的概念也在逐步调整。
规划目的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具体实践
城市规划区的划定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划定标准,均是根据具体实例具体分析。例如,1991年武汉市曾出台《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确定武汉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七个城区的、郊区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和部分重点郊区县建制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中明确其规划内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
城乡规划法节选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规划目的
具体实践
城乡规划法节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