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
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
《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译者为蒋月,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年9月1日出版发行。本书中一个法条包含五款以上是常态,内含十余款的也常见,千字条文常见,数千字的条文也不少见。相信此书对了解英国婚姻家庭法及完善中国婚姻家庭法均有重要价值。
内容简介
《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选择了英国现行有效的主要婚姻家庭法法案、继承法法案(Act)和有关制定法中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涵盖出生、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儿童权利、民事结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财产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术服务、继承、社会福利等英国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体例依法案制定时间先后顺序而编排,既全面反映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又体现英国家庭法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第一,婚姻家庭法内容丰富,从家庭教育、到举行婚礼时间,对行为的规范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第二,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每一个法案,既有实体性调整规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规定。第三,不明确区分刑事法与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包括许多“刑事法律规范”。凡违反制定法法定义务的,“家庭法”直接规定其构成刑事犯罪,并处以财产性惩罚,或处以监禁刑。许多未以婚姻法或者家庭法命名的法案中,有不少条款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第四,每个法案结构复杂,编排形式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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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月,1962年生,浙江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伦敦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主要研究兴趣为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著有《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2007年)等著作。
目录
1837年遗嘱法
1853年证据法修正案
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
1925年财产法
1925年遗产管理法
1933年青少年法
1935年法律改革(已婚妇女和侵权行为人)法
1948年国家扶助法
1949年结婚法
1950年扶养令法
1952年无遗嘱遗产法
1958年婚姻诉讼(财产和负担)法
1958年扶养令法
1960年(授权)结婚法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
1964年已婚妇女财产法
1965年婚姻诉讼法
1968年盗窃法
1968年民事证据法
1969年家庭法改革令
1970年法律改革令(附则)
1970年(注册总长许可)结婚法
1970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
1971年扣押收入法
1973年婚姻诉讼法
1973年住所和婚姻诉讼法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家庭和被扶养人的供养)
1976年准正法
1977年租赁法
1978年家事诉讼和治安法院法
1979年扣押令法
1980年治安法院法
1981年最高法院法
1982年司法管理法
1983年婚姻法
1984年诱拐儿童法
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
1985年代孕协议法
1985年住宅法
1986年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等级)法
1986年家庭法
1987年家庭法改革条例
1988年居住法
1989年儿童法
1990年人类受精和胚胎法
1990年法庭和法律服务法
1996年家庭法
1996年土地信托和受托人委任法
1996年住宅法
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
1998年学校标准和框架法
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
1999年儿童保护法
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
2000年照护标准法
2000年照护人员和残障儿童法
2001年人类克隆繁殖法
2002年土地登记法
2002年区分所有和租赁改革法
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
2003年人类(已故父亲)受精卵和胚胎法
2003年法院法
2003年性侵害法
2004年民事伴侣关系法
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
·收起全部\u003c\u003c
前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习他人的法律经验,对于完善中国法律无疑具有重要价值。中国自清末以来,法律制度研习和借鉴的主要对象是欧洲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较少。原因之一不能不93结于判例法研习的困难。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形式。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中,制定法是专指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表现为正式法案(Act);相对应地,判例法是法院裁定的指导性案件(leading cases)之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众多,对于以英语作为外国语的任何一国学者来说,即使是仅涉及某一个领域的,也很难在数年内完全掌握。即使是制定法,其情形也不简单。就婚姻家庭法而言,数百年来,英国立法机关通过了诸多婚姻家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法案,条文众多,内容庞杂。2004年,我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于前往伦敦大学从事访问研究时,就计划收集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制定法文本、指导性判例,欲分阶段地将其全面介绍到国内。然而,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指导性判例数量太大,所需阅读之文献资料难以计数,短期内难以达成心愿。2005年回国后,我遂决定先译介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定法(Statutes on Family Law)。此译本是该翻译计划第一阶段执行成果,耗时两年余。
本书选译了英国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法案、继承法法案(Act)和有关制定法中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涵盖出生、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儿童权利、民事结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财产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术服务、继承、家庭社会福利等英国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五个显著特点:第一,无严格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几乎每一个制定法法案,既有实体性调整规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规定。以《1973年婚姻诉讼法》为例,该法不仅规范了婚姻诉讼程序,更多地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等实体性内容。第二,没有明确区分刑事法与民事法,婚姻家庭法中包括许多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规范”。在英国婚姻家庭法中,找不到欧陆法系法系理念下“泾渭分明”的部门法界限。对于违反制定法法定义务或者职责要求的行为,婚姻家庭法直接规定刑事犯罪,或处以财产性惩罚,或处以剥夺自由之监禁刑。这一点与诸法合体的中国古代法风格倒有某种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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