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译者为
蒋月,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年9月1日出版发行。本书中一个法条包含五款以上是常态,内含十余款的也常见,千字条文常见,数千字的条文也不少见。相信此书对了解英国
婚姻家庭法及完善中国婚姻家庭法均有重要价值。
《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选择了英国现行有效的主要婚姻家庭法法案、继承法法案(Act)和有关制定法中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涵盖出生、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儿童权利、民事结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财产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术服务、继承、社会福利等英国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体例依法案制定时间先后顺序而编排,既全面反映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又体现英国家庭法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第一,
婚姻家庭法内容丰富,从
家庭教育、到举行婚礼时间,对行为的规范细致入微,不留“死角”。第二,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和
程序法的结合。每一个法案,既有实体性调整规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规定。第三,不明确区分刑事法与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包括许多“刑事法律规范”。凡违反制定法法定义务的,“家庭法”直接规定其构成刑事犯罪,并处以财产性惩罚,或处以监禁刑。许多未以婚姻法或者家庭法命名的法案中,有不少条款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第四,每个法案结构复杂,编排形式独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
伦敦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主要研究兴趣为
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著有《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2007年)等著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习他人的法律经验,对于完善中国法律无疑具有重要价值。中国自清末以来,法律制度研习和借鉴的主要对象是欧洲大陆法系,对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究较少。原因之一不能不93结于判例法研习的困难。普通
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形式。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中,制定法是专指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表现为正式法案(Act);相对应地,判例法是法院裁定的指导性案件(leading cases)之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判例法历史悠久、数量众多,对于以
英语作为外国语的任何一国学者来说,即使是仅涉及某一个领域的,也很难在数年内完全掌握。即使是制定法,其情形也不简单。就
婚姻家庭法而言,数百年来,
英国立法机关通过了诸多婚姻家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法案,条文众多,内容庞杂。2004年,我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于前往
伦敦大学从事访问研究时,就计划收集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制定法文本、指导性判例,欲分阶段地将其全面介绍到国内。然而,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指导性判例数量太大,所需阅读之文献资料难以
计数,短期内难以达成心愿。2005年回国后,我遂决定先译介婚姻家庭法中的制定法(Statutes on Family Law)。此译本是该翻译计划第一阶段执行成果,耗时两年余。
本书选译了
英国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法案、继承法法案(Act)和有关制定法中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涵盖出生、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儿童权利、民事结合、住宅、性侵害、家庭暴力、财产及其管理、代孕、人工生殖技术服务、继承、家庭社会福利等英国婚姻家庭法的所有方面。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具有下列五个显著特点:第一,无严格的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英国的
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几乎每一个制定法法案,既有实体性调整规范,又包含有大量程序性规定。以《1973年婚姻诉讼法》为例,该法不仅规范了婚姻诉讼程序,更多地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等实体性内容。第二,没有明确区分刑事法与民事法,婚姻家庭法中包括许多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规范”。在英国婚姻家庭法中,找不到
欧陆法系法系理念下“泾渭分明”的部门法界限。对于违反制定法法定义务或者职责要求的行为,婚姻家庭法直接规定刑事犯罪,或处以财产性惩罚,或处以剥夺自由之监禁刑。这一点与诸法合体的中国古代法风格倒有某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