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显卫
辽宁省大连市黑社会犯罪集团头目
邹显卫(1963年3月-2003年1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是大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绰号“虎豹”。
1979年9月,16岁的邹显卫因持刀伤人被劳动教养两年;1983年4月,邹显卫因流氓罪被大连市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的邹显卫投资开办歌舞厅和娱乐餐饮项目,并网罗了一大批流氓地痞为自己充当打手,期间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邹显卫的团伙成员为其四处活动并买通官员,使邹显卫于2000年3月21日获准保外就医。2000年4月7日,邹显卫持猎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跑路,于2001年年初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3年7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显卫及其同伙陈德政死刑。两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案犯邹显卫、陈德政执行死刑的命令。2003年11月3日,邹显卫、陈德政被执行死刑。
人物生平
早期经历
1979年9月,16岁的邹显卫因持刀伤人被劳动教养2年。1983年4月,邹显卫又因流氓罪被当时的大连市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出狱后的邹显卫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了一家名为“一步天”的歌舞厅,并网罗了一大批流氓地痞为自己充当打手。邹显卫凭借歌舞厅积累了第一桶金后,又相继投资开办了娱乐和餐饮等项目,很快便坐拥千万资产。其组织的地痞流氓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并在大连市内、金州区、开发区的黑道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初判死刑
1992年10月19日,邹显卫纠集7个同伙,手持猎枪、藏刀、木棒,与高福崇、常福胜团伙发生打斗火并,高福崇被打死,常福胜被打成重伤。邹显卫案发后逃到国外,一年后偷偷潜回大连。1994年3月,邹显卫被警方抓获。在押期间,邹显卫向看守所的管教提供了重要线索,检举同监室另一犯罪嫌疑人的更深案底。警方根据线索成功破获了一起大案。之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邹显卫的杀人案时,认定了他的这一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邹显卫致人伤亡的枪支仍下落不明,且他未如实交代相关情况,法院认为他缺乏真正的悔意,因此未减轻其处罚。
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邹显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邹显卫对此判决不服,于是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此同时,邹显卫的余党积极活动,买通了部分官员为邹显卫开脱。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邹显卫的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考虑到邹显卫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破获重大案件做出了贡献,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法院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拉拢官员
按照终审判决,邹显卫应转至辽宁省瓦房店市服刑,但他因结核病大连市治疗而未立即转监。为了留在大连,邹显卫通过关系接触到时任大连监狱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并请其帮忙和时任大连监狱监狱长谢红军牵线。随后,邹显卫通过自己朋友向谢红军贿赂5000元。
1996年4月3日,邹显卫成功转至大连监狱。应谢红军的要求,邹显卫托朋友送其一套80平米的精装房,并简单地装修了一番。但谢红军看了房子之后对装修不太满意,邹的朋友又加了两倍的装修费对此房进行精装。邹显卫因此在大连监狱内得到特殊关照。之后,邹显卫被任命为监狱劳改基建委员会主任,利用自己的人脉为监狱揽取业务。期间他还多次向谢红军行贿,换取了谢红军为其提供的一处远离普通牢房、独门独院的两室套房。
随着邹显卫与谢红军的关系日益密切,两人常在一起吃吃喝喝,并以兄弟相称。邹显卫甚至能开着谢红军的奔驰车自由进出监狱。他不仅能让自己的老婆孩子随时探监,还能召卖淫女随意进出,甚至还将监狱一位已为人母的女狱警发展为自己的情妇。利用与谢红军的关系,邹显卫替其它狱友代办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异地关押等,条件是交钱即可。
两次减刑
1997年7月,邹显卫请求谢红军帮助其减刑。谢红军找到时任大连监狱副监狱长汪永明、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和邹显卫所在监区的大队长于景波,为邹显卫伪造了齐备的服刑表现考核、立功表现等材料。编造了邹显卫在1997年5月5日狱中车间着大火时,奋不顾身,带领犯人奋力扑灭大火,避免了重大损失等等谎言。1997年11月,谢红军安排人员将这些伪造的减刑申报材料提交给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之后,在谢红军的推荐以及与某些官员的疏通下,邹显卫于1997年12月10日成功由死缓减刑为服刑17年,并因伪造的“立功表现”被评为辽宁省劳改积极分子。
作为谢红军帮助其减刑的回报,1998年春节前,邹显卫送给谢红军10万元人民币。1999年春节前,在谢红军的暗示下,邹显卫又送给谢红军15万元人民币。之后,谢红军授意大连监狱相关人为邹显卫编造争取考核加分的材料,邹显卫成功被评为省劳改积极分子。1999年3月,邹显卫服刑时间从17年减到15年。
保外就医
邹显卫并没有满足于两次减刑。为此,他向谢红军进一步提出了保外就医的要求。于是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以邹显卫患有精神病为由,编造了其保外就医的假材料。几人让邹显卫装疯卖傻,并伪造了其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谎称邹显卫患有脑瘤。谢红军买通医生,拿到了假的司法鉴定结论。邹显卫则通过朋友买通了时任南关岭检察院检察长,使其在没有复检的情况下,就依据伪造的法医鉴定结论出具了同意保外就医的意见。2000年3月21日,邹显卫获准出监“保外就医”。
再酿血案
2000年4月7日中午,邹显卫率领陈德政等数十名手下,乘坐多辆出租车冲向大连开发区维也纳洗浴中心。在与另一犯罪团伙发生冲突时,邹显卫手持猎枪连开两枪,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随后,邹显卫为躲避追捕,更名改姓,在金州等地隐匿起来。其他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也纷纷逃往辽宁庄河等地藏匿。直到10多个月后的2001年初, 在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中, 公安机关才抓获了邹显卫、于政龙等人。
审理宣判
审理
邹显卫曾于2001年3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同年4月,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宏沈阳市视察,听闻“虎豹”邹显卫一案的详情后。他认为邹显卫此案背后可能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指示办案人员立即赶赴大连市提审邹显卫。随后,时任中共辽宁省委主管政法的领导亲自出面协调,将邹显卫从大连押解至沈阳进行进一步调查。之后,一系列腐败司法工作人员和官员被揭露出来。谢红军汪永明、杨福玉、于景波等人因贪婪腐败被一并查处。
经查明,1998年10月至2000年4月,邹显卫在监狱服刑及保外就医期间,伙同陈德政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其间,邹显卫为达到减刑及保外就医的目的,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6万元。邹显卫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人持有枪支、弹药,纠集陈德政等人先后两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追逐、辱骂他人及随意殴打他人,其中1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微伤。邹显卫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余万元,强占他人价值人民币34.5万元的轿车一辆。
经查明,谢红军共收受邹显卫人民币54万元;汪永明、于景波分别收受邹显卫人民币各1万元。此外,谢红军还向时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郭某行贿15万元,利用职权挪用公款10万元;于景波利用职权贪污公款18.8万元。
宣判
2003年7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邹显卫、陈德政死刑,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案犯邹显卫、陈德政执行死刑的命令。2003年11月3日,邹显卫、陈德政被执行死刑。
2003年11月1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红军等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红军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判处汪永明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处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谢红军当庭服判,不上诉。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早期经历
初判死刑
拉拢官员
两次减刑
保外就医
再酿血案
审理宣判
审理
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