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消除成员间的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此类协定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提升经济合作水平。
特点
- 条约的支撑性:区域贸易协定的基础是国际条约,这些条约不仅是缔约方之间的法律基础,也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 领域的特定性:区域贸易协定的领域范围取决于成员方的意愿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相关领域。
- 机构的必备性: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功实施需要具备立法、执行、司法或准司法等职能的永久性机构。
- 规则的导向性:区域贸易协定强调规则的重要性,以确保贸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性。
- 机制的强制性:区域贸易协定包含一系列强制性机制,如
欧盟的欧盟法优先原则、主权让渡原则等。
分类
经济学角度
1.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
这是一种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成员方之间提供特别的关税优惠,而非成员方则面临较高的贸易壁垒。
2.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
成员方之间取消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仍保留对非成员方的独立贸易保护措施。
3.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
成员方之间不仅取消关税,还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及其他贸易政策。
4.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在此基础上,成员方之间不仅实现自由贸易,还允许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5.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
成员方之间不仅实现经济一体化,还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宏观经济政策和
社会政策。
6.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
成员方在经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实现协调,形成统一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成员国角度
1. 北北型合作
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如
欧盟,是迄今为止发展最快且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2. 南南型合作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成功案例较少。
3. 南北型合作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被认为是未来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
法学角度
1. 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
自由贸易区是成员之间相互取消贸易壁垒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态,其法律制度包括成员方对自由贸易区内货物进出口的管制措施、合作的具体计划和进程表等。
2. 关税同盟及其法律制度
关税同盟是成员之间消除相互之间贸易壁垒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态,其法律制度包括成员方共同认定的统一关税率或共同关税制度等。
3. 共同市场及其法律制度
共同市场是成员方在实现了关税同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态,其法律制度包括货物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则等。
4. 经济联盟及其法律制度
经济联盟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将超强控制协调管理机制延伸至区内成员方国民经济几乎所有领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态,其法律制度包括确定经济联盟的目标和原则的机制、政策协调和经济多边监控机制等。
发展路径
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路径多样化,包括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覆盖内容由少到多、针对战略性资源建立组织、地理位置相邻国家的合作、不相邻国家的合作、双边经济一体化组织、国家与国家集团的合作、集团与集团的合并、地理范围连接国家的扩展等。
发展趋势
- 合作形式和层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但基本组织形式仍然是自由贸易区。
- 规则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广泛,甚至超越了WTO范围。
- 区域贸易协定的轴心——辐条体系正在形成,呈现网络化趋势。
- 大国争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
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是非零和博弈的结果,表现为协作型博弈。二者既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一面,又有相互排斥、相互竞争的一面。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促进了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但也可能导致贸易转移效应、集团内外的贸易摩擦和冲突等问题。
启示
区域贸易协定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以确保贸易自由化的利益。NAFTA和
欧盟的经验表明,通过司法约束来促进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贸易不必要的障碍。WTO应借鉴欧盟和NAFTA的经验,以缓解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紧张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