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
消费税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税法是规定消费税的课税要素和相关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中国,现行消费税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它们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部分消费品的税率、纳税环节等课税要素。
重点难点
重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雪茄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
关系说明
在进行学习之前,先将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说明:
区别: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增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都是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况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均为不包含增值税额但包括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但包括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括有30万元的消费税。
义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具体:
1.自产自销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使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业务
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
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
凡从事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其饰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税目税率
(一)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乙醇、化妆品、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意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范围)。
立法
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与加快的增值税立法相比,消费税立法可谓姗姗来迟。不管怎么样,消费税立法终于还是来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已有改革做法,值得充分肯定,遗憾的是未见那些最令人关心的内容。
消费税立法总体上值得肯定。2018年税收收入中,消费税收入占比为7.2%,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消费税立法,再加上先行启动的增值税立法,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税收立法格局。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立法的完成,征税主要依据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还。有点迟到的消费税立法,总比不立法强。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涵盖了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是对已有改革的充分肯定,符合改革成果通过法律形式保留下来的要求,符合税收确定性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关于税收征管的规定有一些亮点。例如,第十八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这可以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的体现。中国消费税是特别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之上加征的一道税,计税期间的规定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一致,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又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征求意见稿未见明显鼓励消费升级的内容。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简单地理解,这就是要求降低关税和消费税税负,让消费者更愿意在境内消费。关税税率下调是明显的,但消费税税负的减轻一直未见实质性动作。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关税只是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而消费税不仅仅在进出口环节,而且在国内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都可能征收。这样,只是为鼓励消费而降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负,那必然造成进口商品和国内产品的税负不对称,对国内产品不利。因此进口与国内消费税制的改革只能同步进行。消费税制改革因此难度不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促进人民消费升级,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而这只能靠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部分消费税税率下调是大势所趋。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给消费税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宏观调控”,目标是刺激消费,还是要抑制消费?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选择不同的消费政策有其必要性。但鼓励消费升级,应该是常态,不太适宜采用阶段性的政策措施。本次立法中,当结合消费升级的实际情况,对税目和税率适当调整,以更加体现促消费升级的政策目标。
征求意见稿对高档手表仍然规定20%的税率。问题是,何谓高档手表?手表售价多少才算高档?关于“高档”的理解,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遥想当年,不要说“高档手表”,就是“手表”都是高档品的代名词。随着消费的升级,1万元作为手表高档不高档的分界线,总体上看和现实有点不太搭拍。当然,这既可以在消费税法中规定,也可以在消费税法实施条例中加以规定。可是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未见相关表述。
消费税纳税地点同样备受关注,如西部地区购买东部地区企业的商品,是在东部纳税,还是在西部纳税?有人一直建议改变这一做法,但根据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消费税纳税地点仍维持既有的纳税地规定,如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由受托方(除受托方为个人外)机构所在地,报关地等。
关于消费税立法,社会各界关心的另一问题是如何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这是与健全地方税体系相关的问题,是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相关的问题。但是,征求意见稿未见明确表述,而是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改革试点。这样的做法务实,有利于消费税立法的加快推进,但也让消费税立法少了亮点。从总体上看,如此规定延续了“授权立法”的思路,但也有所不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说明授权不是完全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消费税立法中的作用得到了体现。
总体看来,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更多的是对既有消费税制改革做法的吸收,而对未来改革方案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做法,“授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维持。在消费税制进一步改革尚未形成共识且有难度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有可能,消费税立法至少应该对消费升级这一事实有更多反映,以更好体现消费税立法促人民消费升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出台历程
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共11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位于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起草单位
国务院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税法征求稿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雪茄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征稿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18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雪茄、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参考资料
消费税法.中国大百科全书.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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