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丰城市人民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
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邓勇超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
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
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
白书平、
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