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东欧诸国民法的体系,1922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
十月革命后在列宁的指导下,由苏维埃工农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它抛弃了资产阶级
民法的“私法”原则,其内容和体系是根据社会关系性质和种类确定的,即把
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私有制国家民法传统的内容排除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外,另订
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婚姻家庭及监护法等法典。
1964年颁行、1975年修改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增加了著作权、
发明权、发现权和涉外条款等编。195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除无总则外也大体相同。1958年《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分自然人、财产和所有权的变更、获得所有权的各种模式等3编。1964年《波兰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似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体系。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和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把调整范围缩小在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公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民法典编的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方式。对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捷克斯洛伐克另订经济法典,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则制定经济法规进行调整。
本法典是
俄罗斯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实现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标志。法典第一次确立了私法的精神和原则,抛弃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方式,为俄罗斯形成和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历史上最早的属于
社会主义类型的
民法是
十月革命的产物。
苏联在1917~1918年期间,公布了一系列国有化法令,将土地、矿藏、森林、水流以及工厂、银行、交通、邮电等资源和经济命脉收归国有,形成了以国家为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苏联又颁布了一系列集体化法令,在劳动人民自愿的前提下组成了集体农庄和其他集体经济,形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由以上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产生的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公民生活需要的消费资料。
适应上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
苏联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私人)不同种类的所有权(1922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2条)予以区别对待,并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
社会主义类型的
民法既给予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同时确认国民经济计划对于民事活动的指导地位,以利于通过经济核算制实现经济计划。如重要物资的供应合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大规模的运输合同等,大部分都是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计划指令而签订的。在继承方面,公民所继承的财产通常限于储蓄、住宅以及其他生活资料,法定继承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家庭在经济上的消费职能,在同一继承顺序中贯彻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的原则。同时给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其遗产的权利,但其遗嘱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人的必继份。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译著 360千字(译120千字,全书统校),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
作者序:翻译一部完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直是译者的思想,也是译者对俄罗斯法学界朋友们的承诺。第四部分于2006年底通过,从今年1月起译者即着手进行翻译,并把手头第三部分译稿进行了整理,同时,将1999年初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第一、二部分的译文逐条进行了重新订甚至是重新翻译,修改了不少的疏漏甚至错误。回想当年,译者们工作也是非常用心的,然而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还是有愧于读者。今天依然如此,虽然译者总是试图把工作做得尽可能完美一些,但每本书出版以后,译者自己都会发现不少错误,都会留下遗憾。
黄道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道秀教授1962年毕业于
四川外国语大学,20世纪80年代曾在苏联
喀山联邦大学进修法律。数十年从事
俄罗斯语言和法律的研究和教学,与俄罗斯法学界有着广泛的联系和交流。翻译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靳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俄罗斯刑法教程》、《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苏维埃行政法》、《国际法史》以及其他许多法律文件和专著,是我国著名的俄罗斯法律研究学者。
中文译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俄罗斯法译丛”之一,该书是一部完整的、包括了它所有四个组成部分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分书共分七编77章,具体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和
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际私法、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