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集资诈骗案
2007年发生于浙江东阳的刑事案件
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指吴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个人或企业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
1981年,被告人吴英出生于浙江东阳,18岁辍学经商,2003年以美容院起家。2006年8月到10月间,设立登记公司数量多达15家,后注资成立本色集团,一度登上福布斯富豪榜第六名,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经调查,吴英曾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从林卫平、杨卫陵等十一人处非法集资,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等,集资诈骗人民币数额高达38985.5万元。2007年2月,吴英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后,吴英案又经历死缓、无期徒刑等多次改判,最终于2018年3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诉讼过程引发了媒体和公共舆论对中国金融体制、经济犯罪死刑判决等问题的高度关注。鉴于中国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存在模糊的问题,该案件对于推动有关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案件背景
吴英,集资诈骗案主要人员,1981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某农村家庭,家中长女。出生2个月左右,吴英就被父亲吴永正带到甘肃玉门;7岁时,被送回东阳读小学,成绩优异;进入初中后,吴英的学习成绩开始下滑,并在完成初中学业后就产生了辍学的念头。此时的吴永正正忙于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只能放任吴英并安排她到姑母店里学习美容。后来,吴英虽然一度返校继续学业,却还是在18岁时正式辍学、开始经商。
2000年,吴英与周红波相识,后于次年在东阳开设美容店。2003年8月,吴英卖掉旧店,凭借新开的“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积累了充足人脉,并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2005年,吴英先后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理发休闲屋和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她又接连成立两家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此时的吴英不过25岁,却已拥有数百万身家。2006年8月到10月之间,吴英完成了15家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浙江东阳市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共七家企业。同年,她还收购了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和浙江博大新天地广场100%的股权。
2006年8月,吴英因向磐安贫困大学生捐赠50万元人民币,首次出现在媒体报道中。10月起,各地媒体宣传声势迅速扩大,开始以大量篇幅报道解读吴英的“暴富神话”,国外众多媒体也紧跟炒作,在报道中使用奇才、横空出世、最年轻的女富豪等词汇塑造出吴英的“亿万富姐”形象。比如:某报纸以3个版面的篇幅报道“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另一家报纸以2个版面的篇幅推出长篇报道《亿万富姐是怎样炼成的》。受吴英虚假光环和媒体炒作的影响,义乌、东阳等地的民间资金大量流入本色集团,吴英本人也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第六名的位置,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不为人知的是,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前,已负债1400多万元,其名下多家公司均在半年内注册成立,且曾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一系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案件经过
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个人或企业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借口,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十一人处以高额利息为引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股权融资、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其整体借贷体系包括十一名“直接受害人”和向这十一人提供资金的上百名“下线”。
警方介入
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北京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应浙江省公安厅批示,金华市公安局在东阳市公安局的全力配合下,于2月10日下午前往本色集团大楼调查取证,并控制其在东阳开设的所有门店;随后,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确证,本色集团及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据2月12日相关消息,本色集团所有高层也已被警方控制。
立案侦查
200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吴英,东阳市公安局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及吴英、林卫平、骆华梅、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杨军、徐玉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历时近3个月,于6月1日正式结束并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年2月,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案件诉至东阳市法院;8月21日,东阳市法院将案件退回东阳市检察院;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将案件以上述两项罪名报送至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对林卫平等七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至东阳市法院。
法律审判
一审判决
2009年1月22日,林卫平等七人率先被东阳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30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年4月16日上午9点30分,吴英非法集资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指控吴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十一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辩方则为吴英进行无罪辩护。辩方认为,案中十一名直接债权人均为其亲朋好友而非社会公众,不存在主观故意诈骗的行为;集资款多数用于公司经营,不存在肆意挥霍现象;而且吴英并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不应被认定虚假宣传。庭审现场由包括新华社、中国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在内的50余家媒体记者进行采访。
经金华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吴英继续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并用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多家公司,后又为掩盖巨额负债的事实,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通过虚假宣传塑造富豪形象,持续性骗取社会资金。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金华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吴英与父亲、律师就是否上诉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商议,本无意上诉的吴英最终在律师的劝说下,在上诉期满最后一刻于上诉状上签字。
二审判决
2011年4月,吴英案二审开庭。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她坚持否认集资诈骗罪,但这已经是吴英犯案4年来首次认罪。二审中,吴英的代理律师张雁峰主张从轻量刑,既是因为吴英在二审中的主动悔罪行为,更是因为吴英曾在一审结束后主动控诉检举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等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7名未被披露的官员,并借此牵出一系列窝案、串案,可认定存在重大立功表现。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吴英集资诈骗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维持一审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死刑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裁决书称,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考量吴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事实,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最高院不核准吴英死刑,所以案件被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同年5月,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改判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两次减刑
二审判决后,吴英被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存在悔改表现,故将其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浙江省女子监狱因吴英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浙江省高院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截至2024年,吴英仍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相关涉案人
资金掮客
由杨卫江、杨卫陵、林卫平、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组成的“资金客”群体,是吴英非法集资案中的重要角色。吴英直接向上述七人借款,七人再由各自的关系网完成集资。最终,吴英案形成的集资链条涉及人数多达上百人。2009年1月,东阳市法院对上述七人作出一审判决。林卫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六人获刑一年到三年两个月不等。
林卫平
林卫平吴英案最大债权人,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2009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吴英案发前,林卫平常年通过私人放贷赚取差价。2005年,他在表弟的介绍下与吴英相识,但暂未达成合作。2006年初,林卫平应吴英请求借出1000万元,后于10天后回款;4月,吴英又以投资荆门市旅游项目为由向林卫平借款3亿元,林卫平提出与吴英一同前往湖北进行实地考察,却因时间原因一再耽误,但他还是在几个月后将手上闲钱都借给了吴英。直到一则东阳市女富豪的新闻通过媒体大肆传播,林卫平才开始怀疑吴英所言内容的真实性。
杨卫江
杨卫江,首位与吴英产生借贷关系的债权人,2009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在另一位债权人杨军的介绍下,杨卫江与吴英相识,并成为首个与吴英形成借贷关系的人,首次借贷金额为600万元。经调查,杨卫江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以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朱启明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
受贿官员
2009年4月一审结束后,吴英主动控诉检举浙江省和湖北两地十余位涉嫌受贿的官员。浙江省高院二审期间,吴英再次交代同样的内容。最终,被吴英检举揭发的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荆门市农行原副行长周亮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农行丽水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李天贵
李天贵,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吴英通过荆门市农行原副行长周亮结识李天贵,随即以收购荆门大酒店和开发房地产为由,表示希望得到李天贵的帮助。此后两个月内,吴英两次送银行储蓄卡给李天贵遭拒。但是,在10月与周亮一同前往本色集团考察返程时,李天贵未能经受住诱惑,收下了由吴英送出的装有6张银行卡等物的手提箱,每张卡内有3万元。2007年10月,周亮受贿案被立案侦查,李天贵意识到自己的受贿问题可能暴露,但在提出退回银行卡时遭到拒绝。最终,李天贵因吴英的检举落马,被查实受贿77.2万元人民币,且有208万元财产来历不明。
梁骅
梁骅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201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吴英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在东阳市贷款,梁骅为使吴英成为自己支行的客户,承诺帮其盘活资产取得贷款。2007年1月,本色集团正式在丽水市灯塔支行开户,梁骅先后联系丽水市分行、广州发展银行、香港汇丰银行、上海某信托公司和某金融中介公司为其办理贷款未果,但已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况。2010年10月15日,青田县法院认定梁骅收受吴英贿赂26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决梁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后续进展
公司上诉
2013年5月,吴英就东阳市政府不准东阳市公安局返还原告公司财产及营业执照一案提起行政诉讼。吴英及本色集团认为,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要求东阳市公安局驱散本色集团员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和公章,既未向检察院依法移送,又未及时返还,其行为严重侵犯集团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23日,金华市中院认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吴英刑事案件中的一系列行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不予立案。吴英在2016年被驳回上诉后,再次发起申请。2018年1月26日,最高院立案庭派法官前往浙江省高院,就吴英诉东阳市政府一案,举行立案再审听证会。
赔偿处置
早在2007年吴英被捕时,东阳市公安机关就曾对吴英的部分财产进行拍卖。吴英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吴英及本色集团名下涉案财产才正式进入处置环节,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也曾专门介绍“吴英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的资产”情况。但截至2013年10月,对涉案资产的处置仍未有实质性的推进。吴英坚称其被扣押的资产存在大量漏计的情况;其父吴永正则认为漏计资产经多年时间已大幅升值,足以偿还案发时吴英所欠债务。
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国土、房管、国资、工商等多部门人员为处置小组成员、时任副市长陈军任组长的“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同时邀请林卫平等5名债权人代表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监督小组”,共同推进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2021年8月,吴英案涉案资产以4712.7万的成交价拍卖成功。但据东阳市新闻办工作人员于2023年透露的消息,吴英案的资产处置仍处于推进过程中。
相关争议
争议一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审理认为,吴英在身负巨额债务,且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集资,并以高额利息作为债权人的回报条件。此外,吴英并未将集资款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资的本金和高额利息,部分用于购买珠宝,作为礼物随意赠送或作为摆件起到炫富作用。其二审辩护律师张雁峰否认吴英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吴英的大部分资金都被用于公司经营管理、购置房产汽车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只有小部分款项用作购置珠宝。而且,其购置珠宝的行为也并非出于炫富目的,而是用于生意往来和后续的珠宝经营活动
争议二
是否构成诈骗。法院认定,吴英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高息借资,且在短时间内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房产证,通过虚构富豪形象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故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但其辩护律师张雁峰认为,吴英借款时使用的宣传手册是本色集团的远景规划,该手册专用作某房地产项目的谈判,而非借款。 因此,吴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争议三
是否向“社会公众” 非法集资。 法院认定,吴英案中的十一名直接受害人均非吴英亲友,因而不具有特定性,属于社会公众范畴;且其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可被列为不特定公众。因此,据相关法律规定,吴英存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张雁峰再次表达了反对意见。第一,即使十一名直接债权人存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任由因果无限延伸,将十一人的直接行为转嫁到吴英身上。第二,十一位直接债权人均为吴英的亲朋好友,属于特定少数人。第三,十一位直接债权人曾否认遭到吴英欺骗,且并未因此起诉吴英。 所以,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而是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影响
吴英案因涉及民意表达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在2009年12月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时,案件中暴露出的相关争议就被媒体全部揭露。2010年间,吴英又因检举多名官员频繁见诸媒体报道。2012年,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时,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度再次攀升至新高度,引爆舆论高潮。二审判决后的半个月内,网络上关于吴英案件的讨论持续、密集地出现。比如,一个名为“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诸多网站开设“吴英该不该死”的民意调查。同年2月7日,《法治日报》、新华社“中国网事”等媒体的加入再次提高了吴英案的社会关注度。
吴英案使民间借贷的制度困境就此暴露,同时引发一系列有关民间借贷合法性和相关权益保障的讨论。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当时公众所处的市场经济仍处于待发育完善的特定时期,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两个市场长期并存,且民间借贷与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变得尖锐化和公开化。因为只有民间借贷能够满足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的渴求。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时任会长保育钧曾言,吴英案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业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到位,应通过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民间借贷杜绝此类案件再发生。
吴英案的二审判决引发了舆论对死刑裁定的争论。法学界、经济学界专门开会研讨吴英案,诸多学者就吴英死刑公开持反对意见,吴英“罪不至死”和“不构成犯罪”的声音此起彼伏。除对民间借贷背后制度因素的讨论外,还存在一些从被害人角度、社会背景角度出发的观点。吴英案中的被害人不同于其他诈骗案,他们多是公务人员或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在具有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怀着追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参与集资。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时,应给予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理。因此,综合考虑吴英的道德谴责性、被害人的过错性和投机性,死刑判决应慎之又慎。
各界评价
法律界
2012年1月,律师张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时任副院长张军,称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且“少杀慎杀”是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共识,所以,对吴英的死刑判决过重。以田文昌为代表的多名刑辩律师则认为“吴英案不是该死不该死的问题,而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且主张吴英无罪,此外,浙江省金融法学会时任副会长姜丛华也曾表示,法律界需关注,法律应如何把握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公平和秩序。
经济学界
何兵教授曾就案件表示,吴英案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民间借贷被控制过度。国家银行存在垄断现象,但银行利率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却是高利率的。经济学家薛兆丰也明确反对判处吴英死刑,但认为吴英之行为理应受到惩罚。茅于轼、张维迎马光远等学者甚至主张吴英无罪。其中经济学家张维迎曾在2012年2月举行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会上称“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其他领域
北京大学教授汤一介乐黛云夫妇曾就吴英案撰短文,“人命关天慎用死刑,吴英案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判定,建议成立各界代表调查团,也许可以有助于吴英案合理合法的解决”。文章在新浪微博平台被广泛传播。社会学者冯钢表示,法、理、情在吴英案中出现严重冲突。群众基于民间常识坚持“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但是,死刑判决使吴英在没杀人的情况下也要偿命,在欠债的情况下却无法还钱,完全不合民间逻辑。
参考资料
吴英集资诈骗案今日一审开庭.浙江检察网.2024-03-12
吴英生死冲击波 .环球人物.2024-03-22
吴英案大事记 .第一财经百家号.2024-03-12
不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 .中国经济周刊.2024-03-14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案件经过
非法集资
警方介入
立案侦查
法律审判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死刑复核
两次减刑
相关涉案人
资金掮客
林卫平
杨卫江
受贿官员
李天贵
梁骅
后续进展
公司上诉
赔偿处置
相关争议
争议一
争议二
争议三
案件影响
各界评价
法律界
经济学界
其他领域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