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贴津贴
财政部发布的文件
政府特贴津贴是2009年1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文件。
选拔条件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如下: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选拔条件
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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