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
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
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
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
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
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