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兵,男,
汉族,1954年8月出生,
无为市人,研究生学历。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文兵1970年11月参加工作,刘文兵于1998.04至2003.12,任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06至2014.11,刘文兵先后出任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
2020年2月,刘文兵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20年4月,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文兵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人物经历
工作经历
1970.11-1991.09,刘文兵历任芜湖光华玻璃厂工人、共青团芜湖市委副书记、芜湖火柴厂厂长。
1991.09-1997.09,刘文兵历任
芜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副市长。
1998.04-2003.12,刘文兵历任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3.12-2009.09,刘文兵任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9.09-2011.06,刘文兵任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1.06-2013.07,刘文兵任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13.07-2014.11,刘文兵任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4.11,刘文兵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2月,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文兵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购买高档酒水超标准接待,多次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公司重大事项;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刘文兵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擅权妄为,靠企吃企,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明目张胆地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三观”扭曲,生活放纵,道德败坏,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文兵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17日,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刘文兵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4月,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文兵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文兵在担任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省旅游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开发、资金拆借、货款担保、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0年6月3日上午,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文兵利用担任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安徽省旅游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开发、资金拆借、贷款担保、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35.858万元、
港元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文兵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文兵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余名干部职工旁听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文兵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文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元、
港元六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文兵利用担任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开发、资金拆借、货款担保、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35.858万元,港币62万元;刘文兵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文兵具有多次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