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依莱等糯康集团成员拦截中国货船“渝西3号”和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同年4月3日,他们再次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和“中油1号”,以及“渝西3号”,随后于4月6日,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
泰铢后,才将相关人员释放。2011年10月5日,桑康·乍萨和依莱、弄罗等人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并让
泰国不法军人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尸体抛入湄公河。2012年9月20日,依莱和糯康等6名被告人因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依莱和其同伙公开一审,判其死刑,同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2013年3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依莱执行了死刑。
2011年4月2日,依莱等糯康集团成员受首领糯康指使,在澜沧江-湄公河挡石栏滩头,拦截中国货船“渝西3号”和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并且将船长冉某和船长罗某等人作为人质。。同年4月3日,依莱等糯康集团成员再次在孟巴里奥附近的水域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和“中油1号”,以及“渝西3号”。
2011年9月至10月,依莱所在的糯康犯罪集团,共同策划劫持中国船只、实行了杀害中国船员和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的计划。随后于2011年10月5日,依莱等组织成员带领,携带枪支驾乘
快艇,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并且绑架控制了船员,同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随后与泰国不法军人共同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2年9月20日,依莱和
糯康等6名被告人由于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糯康、
桑康·乍萨、依莱、
扎西卡死刑,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
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但是由于
糯康等6名被告人不服,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
糯康、
桑康·乍萨、依莱、
扎西卡四名湄公河案罪犯执行了死刑。
2011年,依莱和糯康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共同策划了一起劫持中国船只的计划、他们计划杀害中国船员后,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中国船员,同年10月5日,
桑康·乍萨带领集团成员,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且按照计划,绑架控制了船员,以及将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随后
翁篾、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依莱和弄罗等人则按照约定,安排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且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2年9月20日,依莱等人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依据中国和泰国、
老挝相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中院依法
传唤了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随后于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湄公河案件开展一审,对于
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行为,随后,经法院商议判处被告人糯康和
桑康·乍萨、依莱、
扎西卡死刑,以及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
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2012年12月26日,云南高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201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同年3月1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
糯康、
桑康·乍萨、依莱、
扎西卡四名湄公河案罪犯执行了死刑。
2011年10月5日,“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团”制造了震惊中外的
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经中、老、缅、泰四国警方通力合作后,糯康等人被捉拿归案,接受中国法律的严正审判。“湄公河案”的审判,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创新性突破。
湄公河惨案是国内审判史上首次出现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为此,我国还特别制定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规范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补偿等诸多方面的细节,既保障了对案件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更为重要的是,也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乃至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