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隶属于黑龙江省妇联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妇女儿童素质,消除妇女儿童贫困,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宗旨。举办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帮助贫困妇女就业脱贫,改善儿童生活学习条件,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兴办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等。
发展历史
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以来,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成立初期筹资兴建了黑龙江省儿童发展中心;
1995年至2014年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兴办了280个“春蕾班”、创建了19所“春蕾小学”;
进入21世纪,开展了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大龄女童培训行动、孤困儿童救助行动、春蕾女童救助行动、留守儿童关爱行动等系列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国际的扶贫项目。共募集资金(物资)近2亿元,使黑龙江省上万名贫困母亲和28万孤困儿童得到救助和不同程度地脱贫。特别在大兴安岭森林火灾松花江特大洪水和5·12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中,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在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和灾后重建家园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援助,同时在为政府分担解忧方面发挥了公募基金会的特殊作用。多年来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曾多次被评为省级公益事业先进单位,荣获全国实施“春蕾计划”先进单位、全国实施“恒爱行动”先进单位、省直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标兵等。
2005年被评为“全省先进民间组织”,
2006年获“春蕾助学成果奖”,
2008年末被中国儿童基金会授予“公益明星单位”,
2009年被评为“建国60年来感动龙江英才团队”,
2010年获全国青少年健康中国艺术节“优秀组织奖”,
2011年获中国儿童慈善奖“突出贡献奖”,
2012年获系统“先进党支部”,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可,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兴办妇女、儿童福利事业。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图示
建设项目
春蕾计划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平衡,还有传统习俗重男轻女的原因,在我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村、矿区还有少数文盲的存在,而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70%以上;我国平均每年都有100万左右的儿童因家庭困难而失学,其中失学女童占失学儿童总数的70%!今天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母亲的素质,影响未来全民族的素质。要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女童教育抓起。198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在提到关于“要消灭女童旷课和辍学的原因”的呼吁下,萌生孕育了救助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计划。到1989年,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把贫困女童比作春天的蓓蕾,希望她们能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健康幸福地成长。党和政府对女童教育高度重视,对“春蕾计划”及时给予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是“春蕾计划”得以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黑龙江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儿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做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兴办妇女、儿童福利事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人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第一届理事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题名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力;
(三)具有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和义务;
(四)具有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北京现代职业学校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负责本会活动经费的预算、财务、报表等有关帐目管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成员;
(二)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和活动,重点资助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灾区兴办妇女儿童福利等项目;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开展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四)表彰为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五)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际募捐;
(二)国际友人捐赠;
(三)购买债券和存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等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贫困地区为妇女儿童开展扶贫、救灾活动;
(二)救助失学或濒临失学儿童。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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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业务范围
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