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治秀,男,
汉族,1960年8月生,山东昌邑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12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谢治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历任山东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山东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处长;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正厅级);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人物事件
免去职务
2015年11月2日,被免去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职务。
违纪被查
2016年8月3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10月21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对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谢治秀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谢治秀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谢治秀开除党籍处分;由
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逮捕
2016年11月11日,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正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治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谢治秀,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治秀在担任
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9月1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物局原局长谢治秀受贿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治秀在担任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局长,
山东博物馆新馆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曹某某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治秀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8日,由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东省文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治秀受贿一案,在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治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治秀利用担任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物局局长、
山东博物馆新馆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曹钦、王建、李培卫、薛黎明、林时榜、钟其南、孙景新、黄雪青、马志强、孙凯给予的人民币现金、美元、金条、家具等财物,安排他人为其购买和装修房屋、结算字画费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43.266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