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英文名: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于1953年12月,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1954年6月28日、29日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70年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原地区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诞生和发展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西花厅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万隆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该原则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万隆会议(又称万隆会议)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周恩来在此次全体会议和政治委员会议两次发言中,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加以表述。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方式就被确定下来,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是根本对立的。
1957年,毛泽东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1974年邓小平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具体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每一项原则都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且彼此不同、缺一不可的,这种科学的完整体系为它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创造了条件。
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包含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两重含义。这两者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尊重主权也就包含了尊重领土完整,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也就侵犯了该国的主权。但主权的范围远远大于领土完整,有些侵犯主权的事例并不一定与领土完整有关。所以这一原则将两项内容并列,即突出了国家主权,又将主权原则与领土完整相提并论,二者同样都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领土完整的层面,体现了领土完整在国家主权原则中的重要意义。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侵犯原则既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切实保障,是建立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基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既然国家主权应受到尊重,那么一国的内政、外交就不容他国进行干预或控制。这一原则是一项比较早的国际法原则,但现代国际上各种国际文件中都将它列为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互不干涉内政涉及干涉和内政这两个概念。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一条新原则,它将平等与互利联系起来,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平等原则。因此,这一原则也包含平等和互利两方面内容。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及发达程度,一律处于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得奴役、支配、强迫他国,各国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即权利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主权国家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同样的义务,不应该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大国主宰世界的局面早已一去不复返,每一个国家都会对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是国际社会平等的成员。所谓“互利”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权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友好地同时存在,不应该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相互攻击和敌视,甚至消灭对方;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发展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发生争端时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
原则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冲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它不仅包含了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包含了处理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内容。这些特点赋予它恒久的生命力。从那时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上个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都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壮大了反帝反殖力量,加速了殖民体系崩溃瓦解。在东西方美苏冷战对峙的大背景下,所谓“大家庭”、“集团政治”、“势力范围”等方式都没有处理好国与国关系,反而带来了矛盾、激化了局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原则评价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人类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印度前总统纳拉亚南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1954年正式创立以来,在国际政治和外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继续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主席、圣卢西亚外长朱利安·亨特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刚刚成立的新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第一份意义非凡的公共产品,对战后初年国际秩序的构建,特别是亚洲地区的安宁与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至今天,历经国际风云变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依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共产党员网评)
目录
概述
诞生和发展
具体内容
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原则意义
原则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