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防护学会是辐射防护工作者和从事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
成员国学术团体。2013年7月12日经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承担日常监管工作。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的发起单位包括科研院所、央企集团、高校以及政府部门等多家单位。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的依托单位是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主要职能
业务范围
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 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接受相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学会设有综合行政部、学术与国际交流部、公众沟通部与财务部四个
工作部门。
理事成员
李德平、
潘自强被授予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名誉理事长;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成 员。杨长利当选为理事长;常学奇当选为常务副理事长;从慧玲、刘华、刘森林、刘开武、许平、张金涛、
吴宜灿、苏旭、欧阳晓平、程建平当选为学会副理事长;杨华庭当选为学会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
刘群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缩写:CSRP
第二条 本团体是辐射防护工作者和从事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RPA)的
成员国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学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团结广大辐射防护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辐射防护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辐射防护科技人才素质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辐射防护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辐射防护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
(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接受相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学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名誉理事长。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工程技术人员,经理事会推荐,担任本团体名誉理事长,并对学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专职工作人员4人,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办公场所由学会依托单位提供,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