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
湖北省枣阳市。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
1945年
日寇投降,任
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等地方法院。为平反
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
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
终身教授。
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洛林、李慎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数百个单位和个人敬献了花圈、花篮和挽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