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是指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后法律关系上的妻子,是同性恋群体背后更为隐秘的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生活在边缘,被流言蜚语打压,为孩子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数量庞大,年龄各异。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家庭暴力、性病和
艾滋病的威胁。
2005年,有学者估算,中国同妻的数量至少在1600万以上;2012年,有学者认为,更保守估计的数字是在1000万以上。
同妻常会遭遇心理创伤、家庭暴力、性传播感染的威胁以及会遇到
法律空白所导致的维权困境。中国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对于婚姻关系有各类规定,也有多个条款提到不同性别应享有同等权利、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维护女性权益。
定义
同妻,指的是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恋婚姻后法律关系上的妻子。虽然同妻可能是在知晓自己的伴侣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同妻,也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成为了同妻,但一般语境下所讨论的同妻指的是那些被欺骗、被蒙蔽,从而被迫成为同妻的女性。同妻群体遍及世界各地,中国社会中的同妻群体较为典型,这主要是由于中国传统的婚恋观念等社会文化根源及
同性婚姻不合法等社会制度原因造成的。国外也不乏男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指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婚姻)。
形成原因
形成原因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分别是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以及异性恋女性者角度。在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中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是自我认同困境、掩饰性倾向和情感需要;在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中包含五方面内容,分别是婚恋观念、渴望传宗接代的生育焦虑、独生子女政策、同性婚姻不合法及
社会保障缺失;在异性恋女性角度中包含两方面内容,分别是性教育的缺失及闪婚文化。以上十种原因是同妻群体的主要形成原因。
男同性恋者个体角度
首先,中国社会总体上并不接纳和包容同性恋文化,性教育也存在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对于自己的性倾向,很多同性恋者在婚前并没有明确、充足的自我认同,常存在认同缺失或认同偏差的情况。在面对与主流文化相左的性倾向时,他们急于进入异性恋婚姻以对抗自己的焦虑、困惑和不安,进而摆脱自我认同困境。
其次,对于那些对自己同性恋身份有着较为充分认知的男同性恋者而言,选择进入异性恋婚姻可以帮助其掩饰性倾向,并且化解来自父母亲友的逼婚压力。对这些走入异性恋婚姻家庭的男同性恋者而言,即使之后选择离婚且不再婚,也会获得理解,同样减少了父母亲友逼婚的压力。
再次,由于同性恋被主流文化所排斥,且有现实条件限制,因此同性恋者发展长期同性恋情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较低,他们对于晚年生活可能面临的孤独感感到恐慌,因此,进入异性恋婚姻能够获得情感的陪伴和生活的扶持。另外,异性恋婚姻还能够满足部分男同性恋者对父子人伦亲情的渴望。
男同性恋者社会角度
从个体层面讲,几乎所有男同性恋者都不情愿与异性恋女性结婚,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与异性恋爱、结婚完全没有兴趣,然而很多男同性恋者最终还是会进入异性恋婚姻,这是因为个体的背后存在社会文化、制度的压力。
首先,这种压力来自“成家立业”“男大当婚”的社会主流婚恋观念。在社会压力和父母推波助澜的“逼婚”之下,男同性恋者为了化解压力只得与异性结婚。并且,在社会婚恋观念中普遍存在着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便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不平等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之下,男同性恋者选择与异性结婚更多是站在男性的角度思考,谋求个人名誉和家庭利益,并未站在女性的立场思考同直婚姻可能给同妻带来的伤害。
其次,压力来自传宗接代的观念。中国受到儒家文化几千年的影响,因此传宗接代以及以养老送终为代表的孝道文化都使得与异性结婚、生子成为成年男性不得不完成的社会责任。他们不能违背父母的期盼和要求,必须完成“香火”的延续。
再次,压力来自婚姻制度的缺失。中国虽已将“同性恋”去病化及去罪化,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同性恋者无法在现有的婚姻制度内组建合法的婚姻家庭。因此,进入婚姻家庭的唯一渠道就是与异性结婚。
另外,压力来自于独生子女政策。中国曾长时间施行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据调查,作为独生子女的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的比例要远高于有兄弟或姐妹的同性恋者,这是因为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关注的焦点以及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转移给其他子女。因此,作为独生子女的男同性恋者大多会进入同直婚姻。
最后,压力来自于
社会保障的不足。中国社会整体的社会保障不足,尤其是养老制度并不足够健全,因此家庭养老仍然是最主流的养老方式。
男同性恋者对抗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方式便是进入同直婚姻,从而获得家庭的保障 。
异性恋女性角度
绝大多数异性恋女性在成为同妻后,表示在婚前并没有考虑过,且不知晓丈夫的性倾向,因此才被欺骗。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由于性教育的普及不平衡,对于同性恋文化和知识的普及程度低,部分女性甚至不知晓同性恋的概念,不懂得在婚前了解或甄别未婚夫的性倾向,在婚后得知丈夫的同性恋性倾向后,还抱着“矫正”的错误心态。其次,社会中存在的闪婚文化也致使男女双方缺少相互了解、磨合的过程,因此异性恋女性难以在短时间内知晓未婚夫的性倾向,最终成为同妻。
困境状况
婚姻家庭困境
同妻的婚姻生活无爱、少性,有学者调查发现,43%的同妻与性伴侣没有亲吻的经历,四分之三的同妻遭遇过性冷淡,三分之一的同妻表示,每年性生活“寥寥无几”。因为同性恋丈夫对同异性组建的婚姻家庭毫无兴趣,因此同妻在婚姻家庭中时刻面临着妻子权利的缺失,同妻与丈夫之间的关系宛如“合租者”,鲜有情感交流。有时,同妻甚至沦为生育机器,只在传宗接代时被丈夫所需要。
在遭遇家庭矛盾时,同妻往往是单兵作战,鲜有同盟者,无论是丈夫还是婆家,在遇到争议时大多站在男同性恋丈夫的阵营。
生理健康困境
同妻是中国艾滋病病毒的高危易感人群之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同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成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大多数男同性恋者又会进入异性恋婚姻,因此同妻群体面临艾滋病的威胁较大,她们是潜在的受害者。2016年,由
中南大学同妻问题研究课题组召开的“中国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质量及其权益保障研讨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同妻健康与权益保障的共识与建议》,这份文件指出,男同性恋者与其配偶发生性行为时常缺少安全措施,因此出现很多同妻感染
艾滋病的法律诉讼。
同妻在生活中还容易遭受身体暴力。这是因为男同性恋者与其异性恋妻子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且长期过着无性的生活,因此更容易产生抱怨、猜疑,由此引发暴力冲突。
心理健康困境
大部分同妻都面临着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如严重的抑郁症状、自杀意念甚至是自杀行为。
同妻在职场当中常自我边缘化。同妻的特殊身份可能引发不断的自我怀疑,进而影响工作,这常会产生情绪问题,进而引发心理危机。此外,出于种种原因,同妻难以同朋友聊有关丈夫、孩子乃至性生活的话题,容易对社交产生恐惧和抗拒心理,进而产生心理问题。
同妻作为异性恋女性,常有性方面的生理需求。但其性需求难以从同性恋丈夫身上得到满足,所以同妻或长期压抑自己,或出轨寻找婚外情,这些都会对她们的情绪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心理压力。在进入同直婚姻后,同妻对待男性、生活乃至社会的态度都发生明显的负面变化,容易面临心理亚健康的困境。
男同性恋丈夫对同妻缺乏“性欲”,因此,冷暴力在同妻的婚姻生活中十分常见。由于同妻身处边缘的位置,她们宁可默默承受冷暴力,也不愿意敞开心扉找人诉说、解决问题。这使她们长期处于紧张、恐惧和高压之下,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
也有部分同妻最终会直面自己同妻的身份,用离婚来结束这段畸形的关系。然而,离婚并不是同妻痛苦的尽头,离婚后的生活可能会使同妻产生新的不适应感,如对孩子、感情的不舍。同妻此前所遭受的痛苦不会戛然而止,而是长时间地对同妻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法律困境
同妻在名存实亡的与男同性恋者的婚姻中容易遭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暴力,且面临较高的发生性传播感染的风险。然而,中国法律既无与同性恋有关的条款,也无与同妻有关的条款,因此同妻想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比较困难。具体而言,同妻面临的法律困境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
协议离婚制度对于同妻鲜有现实意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的规定,协议离婚需遵循“自愿”的原则,然而,一方面男同性恋丈夫既然强迫同妻选择进入同直婚姻,便很难自愿接受离婚,男方的父母也常会百般阻挠同妻离婚;另一方面,出于对婚后经济压力等问题的现实考量,同妻常在是否选择离婚上摇摆不定,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
第二,判决离婚存在制度性障碍。诉讼离婚常是同妻选择结束婚姻的方式,但中国现行法律尚不接受以“同性恋性倾向”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法院对于离婚诉讼,在调解无效后,只有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可做出离婚判决。除了最后一条“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作为法官在审判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较难适用于同妻群体。
第三,以无效婚姻或
可撤销婚姻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中国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包含重婚、不适合结婚疾病在内的四条规定,然而都不适用于同妻来解除婚姻关系。
第四,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缺位。这指的是《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限制在五种情形之内,分别是“重婚”“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虽然同妻可能会遇到“家暴”“虐待、遗弃”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对同妻的权益保障而言不具针对性;而且,从以往的离婚判决来看,“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未必适用于同妻群体。因此,一般而言,同妻所面临的处境并不在这五种情形内,因此无法依据以上条款要求损害赔偿。不过,若是订立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同妻,可以根据约定来获得经济赔偿。虽然在部分案例中,对于签订“忠诚协议”的案例,法官常会承认其效力,但是,此“忠诚协议”并未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在判决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第五,离婚诉讼取证难度大。这表现在部分同妻离婚诉讼案件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同性恋的同性关系常比较隐蔽,在“
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下,同妻无法获得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丈夫“出轨”。
同妻离婚判决困扰法官。
因为受社会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
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对同性恋配偶大胆地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苦恼于找不到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国的男同性恋中,90%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
在中国,每年有80%的男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
同妻在家庭中长期遭受暴力,她们中有不少人曾被丈夫殴打,许多已出现抑郁症状。根据政府的调查统计,同妻基本上都遭受到精神冷暴力,有50%以上遭受肢体暴力。
1/4的男同性恋者曾得过性病,其中大量男同性恋者为了确认自己的性取向,曾和配偶发生过性关系,由此导致了部分同妻传染上性病,甚至被动感染上
艾滋病。
2009年国际艾滋病日,
联合国那边调查一下
亚洲,发现女性的感染率在大幅度的提升,90%的女性都是通过自己的丈夫或者是自己的男朋友感染,都是通过很亲密的伴侣。中国千万同妻成艾滋病高危人群,1600万女子被她们的丈夫置于艾滋病高危人群中。
压迫根源
社会因素
深层原因:对于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现象,社会学家
李银河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传宗接代”“男大当婚”等传统习俗的压力。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庭利益往往置于
个人幸福之前。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肯定会降低婚姻的质 量。英国西斯敏斯特大学文学研究博士何小培也表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当今社会依然有极为广泛的
社会认同,而性倾向还没有成为人们在结婚时考虑的主要问题。
首要原因:法制有待健全。尚无针对防止同妻群体进一步扩大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震慑作用,不仅难以遏制同妻群体数量增加,保护同妻的工作的开展也步履维艰。
直接原因:没有专门的官方的同妻保护组织、针对性的非政府保护组织、自救组织。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妻保护工作中,非政府组织的天然的特点、优点并没有发挥出来,救助同妻群体的活动屈指可数,社会影响力也不足。
家庭因素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宋美娅分析,社会普遍认为,婚姻稳定是女性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准,将婚姻作为女性人生的重要内容。女人在婚姻中仍然处于附属、从属的地位。离婚时,女性会考虑因离婚所招致的社会歧视、社会对单身妈妈家庭儿童的偏见等,更有甚者,有些同妻的父母也不支持女儿离婚。
在一个以“异性恋”为运行机制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自身为异性恋且受到异性恋文化规训多时的同妻,在情感上和心理上,自然不可能接受“出轨”的“他者”这样一位婚姻伴侣。同时,许多同妻或其亲友在得知自己丈夫是同性恋的第一反应是如何“挽救”、“治疗”或是“改”,这无疑加剧了同妻与同性恋者之间造成婚姻关系维持和解体的双重困境。
性别因素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刘伯红认为,同妻在婚姻中同样面临夫权所带来的压迫。同妻不愿离婚的背后是社会对离婚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女性对男性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的从属和依赖,也反映了社会文化对女性婚姻的传统角色期待。同妻甚至已有孩子的同妻也较多地申请“可撤销或无效婚姻”以恢复“未婚”身份。
基于性别文化的资源缺乏。中西方文献研究表明,由于性别差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性与女性在资源占有方而并不平等,多数女性存在着资源缺乏,这种缺乏不仅存在于物质层面,也存在于精神层面。
同妻生活中主要存在着情感缺乏和
经济资源缺乏的困境。从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者的不可置信、恐慌、甚至绝望的被欺骗后的情感波动到将自身定义为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掩饰身份等目的性的工具,同妻身份所带来的情感伤害是对其生活最直接也是最猛烈的冲击。同时,各项生活决策,如是否离婚、孩子归属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到同妻经济资源缺乏的限制。这种经济资源的缺乏既来自家庭内部的资源分配,很大程度上也来自社会文化中女性性别的劣势,既贫困的女性化趋势。因此,对于在婚同妻而言,在婚既是一种权宜之后的主观选择,也是一种被动的生活现状。
法律因素
婚姻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功能性掩盖了情感的伤害和文化的震撼。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婚姻法尚未出台对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及其离婚的相关规定,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婚外恋的事实,加之取证、论证困难等客观现实,同妻在诉诸离婚时存在着诸多的制度阻碍。同时“如无重大过错,军人不得离婚”、婚姻赔偿、孩子
抚养权等法律方而的阻碍也成为同妻不得不持续“在婚”的重要原因。
原因提醒
同妻中相当部分的女性存在“性盲”问题,对于性取向之类并不了解,而男同在结婚时通常有意将这一部分隐去不谈致使同妻在婚后才发现自己所托非人。
此外,还有少部分同妻出于侥幸心理和对爱情的向往,不愿相信丈夫是男同这一事实,抱着这样的希望继续维持婚姻,然后看希望一点点磨成绝望。
解决途径
社会宏观层面
社会宏观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增进理解和接纳。同妻归根到底是同性恋的衍生群体,这意味着,解决同妻问题需要同性恋群体拒绝走进同直婚姻,这就需要社会尊重同性恋群体的性倾向,保障他们的婚恋自主权。同妻群体的存在,是进入同直婚姻的男同性恋者造成的,然而男同性恋群体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和不幸。双方不幸的根源最终都要归结为社会的传统道德文化观念和异性恋
霸权主义。
父母家庭层面
父母家庭层面需要对同性恋孩子接纳并支持。很多同性恋者进入同直婚姻都是在父母的逼迫之下不得已作出的选择。因此,当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时,应当珍惜孩子对自己的信任,尽最大努力接纳并从情感上支持孩子。“作为同性恋孩子的父母,要知道孩子是同性恋没有错,鼓励孩子接纳自己,坦然接受自己的性倾向”。
社会救助层面
社会层面需要发展社会力量帮助同妻度过难关。例如成立维护同妻权益的实体机构,为寻求帮助的同妻提供支持;呼吁社会及妇联加大对同妻的关注程度,建立与同妻交流的机构或平台;同妻也应团结在一起且行动起来,一同建立起勇敢面对不幸婚姻的心态,并主动向外界寻求帮助。
法律层面
国家应当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同妻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上,可以将“性倾向冲突”纳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适用情形;可以将“同妻”情形纳入
可撤销婚姻类型;重新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外延,将“同性同居”纳入“同居”范围之内;需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鉴于同妻属于弱势群体,举证责任难度大,因此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男同性恋丈夫承担举证的责任。
法律政策
中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与性别平等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中国公民不分性别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在序言部分,确立了宪法是我国根本法的地位,指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并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关于公民(包括性少数公民)享有平等权益的规定也应当在各地方、各领域贯彻。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维权方法
总的来说,同妻群体在中国数量庞大,但可见度不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搜索关键词的方式查找相关案例时,输入“同妻”,检索结果为0条;输入“同性恋”,检索结果为0条。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法院在审理同妻的相关案件时,往往不愿直接指明男方为同性恋者,而女方本人也通常不愿承认自己的“同妻”身份。所以,即使是法院文书,对于同妻离婚原因的表述也相当隐晦,往往表述成夫妻双方“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
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对同妻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实际上,同性恋不会因为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而就此消失。有些同性恋者因恐同现象而被外界歧视、排挤,这加剧了同性恋群体与异性恋群体的矛盾。
世界卫生组织和
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一直致力于倡导性倾向平等。性倾向很难通过外力的干预而强加改变,无论何种性倾向,都不该被歧视。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使同性恋者无需再压抑自己的情感诉求,与其让男同性恋者与异性恋女性结婚,造成同妻悲剧,不如让他们与真正的爱人携手走入同性婚姻。
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庞大的同妻群体以及同性恋骗婚所带来的健康风险,不仅需要社会的关心关注,更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共同合作。这其中,政府具有重要的领导组织作用,在整合资源与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中有天然优势。非政府组织则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灵活性与信息敏感性,在社会号召力方面也独具一格,能够隐秘私人地为同妻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社会组织在当下已经处于政府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桥梁。通过利益表达和协调推动政府和公民合作,有助于社会管理中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须积极推动组建保护同妻的社会组织。
女性自身提高警惕
女性当发现自己成为同妻时,应及时止损,调查取证。如果直截了当地和丈夫就同性恋的问题吵闹,则会使对方警惕,增加取证难度。尤其是已生养子女的同妻更要积极取证,根据对方是同性恋骗婚等理由说服法官,将对方列为过错方,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原则,女方更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
抚养权。另外,还应该向妇联或律师咨询,一方面倾诉解压,另一方面更好地准备离婚。总之,同妻要保持理智思考,积极维权,切勿因担心被歧视和嘲笑而忍气吞声、自暴自弃,从而失去生活的信心。
在具体的法律求助层面,同妻可以登录当地的律师协会网站(如
上海市地区的同妻可登录“上海律协网”),寻找擅长领域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律师寻求相应帮助。
法律争论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指出,当事人基于对方
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即对方是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
李银河看来,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撤销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离婚处理,离异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会面临一些障碍,处于劣势。
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就是要求结婚双方应有‘合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忆南告诉本报记者,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
马忆南介绍,一般说来,许多国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作为婚姻可撤销或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中国《婚姻法》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与同性恋者结婚,作为无效婚姻或
可撤销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马忆南建议修改《婚姻法》,扩大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成立虚构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当事人因受威吓、胁迫而同意结婚)、意思表示错误(如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均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晓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中国《婚姻法》在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修法讨论时,对仅仅把“受胁迫”作为法定事由,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当时就有不同意见。“‘
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离婚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
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
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单方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同性恋者结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赔偿损失
“当事人能否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而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多分?”
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等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中国《婚姻法》第46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果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离婚时隐瞒性取向的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给另一方多分。”
赔偿条件
“当事人能否因对方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倾向而提出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忆南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解决之道
1、
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应该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这样最起码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样的依据,很多法院都不会裁定离婚,这样很难使同妻脱离出来,只要将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方式,才会有人大胆迈出那一步。
2、将请求损害赔偿扩大化。在立法中,应当将《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或者进行扩大说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种情况之外,还应该把配偶一方在结婚时故意隐瞒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导配偶产生错误理解,误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中,这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证。同时这样可以保证男性同性恋在结婚时,有所思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结果,让他们有所收敛,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离婚之后不至于没有经济帮助。
3、重新定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该将婚姻法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也进行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纯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们必须正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的出现,旧规定己经没有办法满足现 在的需求,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
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
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中国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面对这样的事实时,可以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同妻列举出一些不能直接证明其配偶为同性恋的证据时,如果男性同性恋无法提供相反的例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瞒或者不是同性恋的证据,就根据同妻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这样在实际上大大简化了同妻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无效婚姻范围扩大。根据一些案例人们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诉讼的时候,希望是判决是无效婚姻,而不是离婚。离婚与无效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她们的处女情结,如果是可撤销或无效婚姻”则可以恢复“未婚”身份。中国
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女性弱势地位的歧视。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肋、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且始终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也应该适时宜的扩大,因为在双方结为夫妻的时候,男性
同性恋有意隐瞒或者故意引导都是存在欺骗的成分,这种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也是有因可循。
现况报告
统计数量
2006年,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男同性恋者有2000万。中国著名社会学家
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性恋者80%以上会选择结婚,其中9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2009年,中国同妻的数量已至少在1600万以上。
2015年根据最新调查报告:
中原地区1600万以上的同妻,超九成受过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体暴力,15%遭受严重家庭暴力,37.6%遭受家庭冷暴力。
社会活动
2009年3月27日至28日,在
山东省青岛召开了中国首届同妻会,此次会议由粉色空间性文化发展中心发起组织,来自山东、
辽宁省、南京、
陕西省、
江苏省、
河南省等地男同性恋者的妻子以及前妻作为代表参与,青医附属医院的
张北川教授出席会议并进行了讲话。议会人员包括九位同妻、一名已婚男子、两名粉色空间的工作人员等。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妻中,已经离异的4位,留在婚内的5位。与会者年龄最小的26岁,最大的54岁。会上同妻们组织成立了“同妻家园”草根组织,关注更多的女性。2011年7月,中国同妻家园公益网站及论坛正式开放。经过讨论与商议,大家在此次会议上达成了多项共识,发表了同妻联合声明。
2015年12月11~13日,中国同妻
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质量及其权益保障研讨会在
长沙市召开。
劈除谣言
造成同妻问题的根源并非是
同性婚姻未合法,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根据人口普查,美国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多年,但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性婚姻是由女同性恋者组成的。不少男同性恋者基于经济、文化、思想方面的理由拒绝同性婚姻。
同妻问题的根源,源于骗婚男同性恋者的自私、软弱、贪婪,即使同性婚姻合法,高昂的代孕费用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起的。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同性婚姻从多州合法到全国合法的数年来,依然有63%以上的男同性恋者步入异性婚姻,而且这个比例也没减少过。
除去社会压力、父母压力,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才是男同性恋者最想要的,如果是一个有道德的男同性恋者,那么他就算迫于父母压力或社会压力,也会和女同性恋者形婚或者争取
出柜尝试一下,然而骗婚的更多的是那些连尝试出柜都不敢的懦夫。
形婚,顾名思义,形式婚姻,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形婚获得的利益远没有骗婚的大,和女同性恋者结婚完全就是利益关系,还可能在中途产生各种纠纷,男同性恋者可能得不到对方孝顺公婆、洗衣做饭、生儿育女等实质性的利益,因此骗婚的男同性恋者缺乏道德感。如果有道德三观,因为被父母逼迫,那么可以选择公平公正的形婚,而不是去骗婚。显然那些把责任推卸到社会、父母身上的借口是完全立不住脚的,更何况九成以上的同妻还遭受了家庭暴力,父母和社会并没有逼骗婚的男同性恋者去打人。
相关知识
同性恋去病化
1990年,第43届
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0)的第十次修订 ,不再将同性恋列为精神疾病。2018年6月,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11)》(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删除了所有与性倾向相关的诊断编码 。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这也就是说,“
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中国官方卫生部门的认可。
一些男同性恋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为了缓解来自家庭的催婚压力)针对异性恋女性进行“骗婚”,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违道德,对同妻群体造成了巨大伤害,但男同性恋群体本身不应单纯因自己的性倾向而受到外界的无端歧视和谴责。
国际承诺
在2018年6月18日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8届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国际组的负责人蒋端公使表示:“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允现象。”
中国代表团在日后再次重申了这一发言内容。在2020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届会议上,在与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互动对话时,中国代表团发言道:“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和不容忍现象。
相关节目
2005年,
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
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一位“同妻”说,“由于传统社会的认知障碍,她们不仅得不到性满足,很多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和家庭冷暴力。为了维护婚姻制度,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
相关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