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表明其对
法益侵害事实起到的支配作用。
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的《
暂行新刑律》和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了这个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
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
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
间接正犯。
从形式上看,间接正犯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有些
刑法学家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间接正犯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