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葡政府(1887年—1999年12月19日)是澳门在葡萄牙
殖民地时期的政府机构,不是官方用语。殖民地时期称为澳门政府,因与
澳门回归中国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一样,传媒将殖民地时期的政府称为澳葡政府,以区别两者。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的殖民地时代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葡政府时期,澳门曾被分为
澳门市【Concelho de Macau,又称天主之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范围为澳门半岛】和海岛市【Concelho das Ilhas,包括氹仔(Taipa)和路环(Coloane)】。澳门当时亦是
葡萄牙的海外省。葡萄牙政变后,葡萄牙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直到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1533年(大明嘉靖年间),葡萄牙人从朝廷获得了永久定居中国的权利,从此澳门的命运与葡萄牙挂钩,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和修建洋房居住,这批葡萄牙人也是首批定居中国的欧洲人。
1623年(大明天启年间),葡萄牙与中国签订租借条约,从此澳门由葡萄牙统治,葡萄牙派遣总督管理澳门,称澳门总督,简称“澳督”。第一任澳督马士加路也。由于最初只负责澳门防务,官邸亦设于大炮台。
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
中法战争后,清朝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在英国诱使下,竟于1887年3月27日,在葡萄牙首都
里斯本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签订的议定书中,承认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据此,12月1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
爱新觉罗·奕劻等与
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即《中葡北京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为: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二、葡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三、葡取得
领事裁判权;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
1928年4月《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后,
国民政府于同年12月与
葡萄牙重签《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葡政府仍维持对澳门的占领和管理。
1974年葡萄牙新政府宣布放弃所有海外
殖民地,同时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澳葡政府宣布澳门为
不设防城市。
1987年3月26日,中国与葡萄牙达成协议,并草签了《中葡联合声明》,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直至到1987年3月26日,中国与
葡萄牙达成协议,并草签了《中葡联合声明》,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1988年1月15日,《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1999年12月20日,澳门正式回归成为中国领土一部分,澳葡政府正式交还管理权。
澳门市(Concelho de Macau),又称天主之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范围为澳门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