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牧
渔业经济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由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经济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非营利组织。
历史沿革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著名经济学家
于光远同志的倡导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联合农业部畜牧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水产总局先后成立了作为国家一级学会的全国林业经济研究会、全国畜牧业经济研究会、全国渔业经济研究会三个研究会。这三个研究会在1979年至1991年间,每年都会举办全国性的理论研讨会,对中国林、牧、
渔业经济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1年,为了加强对研究会的领导,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民政部批准,三个研究会被合并为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
组织架构
会长
副会长
-
林祥金(常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 于康震 农业部国家首席兽医师
-
蔡辉益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饲料经济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 仝月玲
山西省广灵县精华新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李贵庭 赤峰市华林植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秘书长
副秘书长
- 权兆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 王 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 陆远香 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 闪中威 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主要活动
学术研讨
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自成立以来,定期举办各类经济与科技高层论坛,涵盖林业经济、畜牧业经济、饲料经济等多个领域。这些论坛吸引了政府高层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参与,就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为会员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
政策建言
学会成员的研究成果经常被收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中,该刊物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近年来,学会的文章获得了中央领导的多次批示,其中一项建议促成了国家
兽医学官制度和农业部兽医局的建立,显著提升了我国兽医防疫工作的效率。
表彰先进
学会致力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通过举办各种奖项评选活动,表彰在行业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会员
学会拥有多个专业委员会,涵盖了林业经济、畜牧业经济、饲料经济等领域。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会员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多项权利。
出版刊物
学会及其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出版了多种学术论文集和期刊,如《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畜牧业经济专业委员会论文集》《中国饲料经济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大会论文集》等,为会员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
网站建设
学会建立了官方网站和其他专业委员会的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扩大了学会的社会影响力。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英文全称: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
动物界 husbandry and fishery
经济学(英文缩写:CSFAFE)。
第二条
本团的性质:本会由从事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经济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组成,系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推动我国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经济研究与交流为宗旨,研究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究工作;
(二)接受国内有关单位与部门委托研究项目;
(三)提供国内有关业务部门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资讯服务与咨询业务。
(四)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已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民政部登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3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