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书画院隶属
中国书画家协会,经国家人事部中人才会字发(91)9号文批准,并经国家文化部文侨字(92)1号注册,在江苏省文化厅正式备案。江苏书画院成立于2007年8月1号,总院设在南京,在美国,
英国,
法国和东南亚几国设有办事处。
简介
江苏书画院在党的文艺方针路线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
书画艺术。书画院旨在以弘扬祖国书画艺术,广泛团结书画家和美术工作者及学者,与其他书画团体联盟、联络、联谊活动,并竭诚服务、教育、探讨书画专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立足
江苏省,积极发展本地区书画爱好者及美术工作者为会员,开展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及书画培训,书画展等各项事宜,为江苏创建文化大省贡献力量。
2016年6月29日举行八周年庆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该院根据
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
书画院。
第二条:该院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该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该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该院立足南京,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该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条:凡省、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
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该院章程、拥护该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该院院士。
第九条:院士的权利: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该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该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该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条: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该院章程和执行该院决议的义务。
2、按时交纳院士费(一次性交纳含院士证等工本费共500元)。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该院存档,作品不退。
4、入该院时需交3张2寸彩照(院士证及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该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凡申请入会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的书法美术作品参加国三次本会系统主办的展览者;
2、作品通过发表、出版等显示其创作具有较高水品,在书画界有影响者;
3、在本会或国家省市级主办展出的评奖中获奖的个人;
4、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5、从事
美术教育、美术编辑、出版和群众美术辅导、美术
活动组织工作业绩显著者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
6、热爱书化专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在大专院校学生,社会志士,经该院推荐者。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会者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上有关材料,经常务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质询和批评,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书画家的一切权益,在会员政治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会员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即停止其会籍或开除会籍。
第十六条: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美术事业的海外书法家、艺术家、美术家等各界朋友,经常务会研究批准,可聘请为我会的会员和顾问。
第十七条:会员连续二年不交会费者,视自动脱离。
第十八条:参加该院三年以上者,可推荐参加
中国书画家协会。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九条:该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该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二十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该院章程。
第二十一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该院经费来源:院士交纳的院士费,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该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章程由江苏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该院院务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画院组织机构:
艺术顾问:曾玺;(
曾国藩嫡孙,台湾著名书法家),刘之光;(南京文联副主席),方祖歧;(原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委),殷作安;(
江苏省环保厅),赵治平;(
江苏省美术馆副馆长)等。
名誉院长:
傅小石;(著名画家),
喻继高;(原江苏国画院院长),盖森;(著名画家),古云;(毛泽东特型演员),隆相;(栖寺主持),陆元昶;(
译林出版社主编审),徐裕刚;(国家古玩、字画鉴定家)等。
艺术评论家:
马鸿增;(
中国美术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左伟;(
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授)等。
院 长:韩慧(南京记忆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院长:周宁蓉
副院长:马学春.
秘书长:陈信。副秘书长(2人):待定
理事会理事长:陈守友
理事会副理事长:谢中华
联谊会会长(1名):刘国云
驻美办事处主任:温敏
驻英办事处主任:朱雪蕊
驻法办事处主任:李建锋
对外交流部部长:张振兴(原
山西省政府驻宁办事处主任)
对外交流部办公室主任:曹玉
宣传部主任:刘嫒
财务部主任:刘国云(兼)
安保部主任:阎勇(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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