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
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