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由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的会议。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选举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
甘肃省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甘肃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