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共6章35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
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并提出将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第十一条规定太湖生态岛应当按照《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确定的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逐步优化全域水质,并提出污水处理目标。
第十二条规定了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了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交通工具,同时,为了防治大气污染,结合
太湖生态岛内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地质公园、省历史文化名镇等保护需要,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加快公共停车场和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推行限制燃油机动车进岛、游客免费驳载等
交通管理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