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炎秋,男,
汉族,1959年7月生,
衡南县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
衡阳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23年2月,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廖炎秋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1月8日,
湖南省衡阳市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大会,廖炎秋当选政协衡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主席。
2021年12月消息,经
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
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廖炎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多次出境赌博。违法办理和使用虚假身份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办证、容积率调整、土地整合、土地出让金减免、煤矿非法开采、拍卖业务承揽、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廖炎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私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肆无忌惮搞权钱交易。廖炎秋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廖炎秋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廖炎秋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2年3月消息,湖南省
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廖炎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廖炎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