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994年成立的公益组织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是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青少年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家庭经济困难青少年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扶助;积极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环保事业;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促进青少年的交流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基本简介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自1994年成立到2007年底为止,共筹集款物2.8亿多元;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建设希望小学327所;为希望小学配赠三辰影库321套;结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60227人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6243名;向北京市19094名家庭经济困难青少年发放“爱心基金”,为他们提供生活扶助;为18281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在北京郊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捐植“绿色屏障世纪林”30000多亩。
机构工作
基金会工作主要涉及援助型业务体系、倡导型业务体系、公益咨询业务体系和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建设等四个方面,包括“希望学校项目”、“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工作”、“北京市爱心扶助项目”、“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绿色希望工程”、“希望电脑教室”、“希望阅览室”、“希望图书角” “善导公益咨询项目” “北京青年创业基金” “北京青少年公益电影基金” “北京禁毒教育基金”等十多个骨干项目。
机构文化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始终坚持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北京共青团事业服务的工作信念;遵循满怀爱心信誉至上,相互尊重协作共赢,群策群力甘于奉献,应对挑战开拓创新,团队合作朝气蓬勃,终身学习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恪守勤勉敬业,热情周到,团结协作,严谨务实的职业准则,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参与。
项目介绍
援建希望学校项目
是一个通过筹集海内外资金,改善国内基础教育相对薄弱地区办学条件的公益项目。由捐方或机构选定学校予以资助,帮助其改造危旧校舍或新建学校,并统一命名为希望学校。
1994年5月12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接到蓝岛大厦1900多名职工捐赠的20余万元,在北京市怀柔区建起了第一所风华爱心希望小学。从那时起到2007年11月,在内蒙、在新疆、在革命老区,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324所希望小学先后竣工。
援建希望小学:捐资40万元,新建一所希望小学,捐赠者可为学校命名。希望小学建设分为立项、准备、建设、竣工四个阶段,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与受助学校所在地政府签订协议,全程监督希望小学的建设和资金使用。
管理方法 援建“希望小学”是1989年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创建的公益项目,旨在改善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协助政府完成普九工作任务,为贫困地区办实事,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面向全国实施援建希望小学项目。
一、资助范围、标准
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或捐方指定学校。
捐资40万元以上,可援建一所希望小学,捐资者可为学校命名。
二、捐助工作程序
1、咨询:捐赠者在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咨询基础上,明确援建风华爱心希望小学意向。可自报受助校址也可委托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推荐校址;
2、立项:捐赠者自报受助校址,须经受助省市希望工程机构对该校受助资格进行审定,符合条件即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提出援建希望小学申请上报立项表;立项表经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审核批准后,交捐方认定。捐赠者委托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推荐校址,捐助中心将受助省市希望工程机构报来待建希望小学申请立项表交由捐方选定;
3、捐赠:捐赠者认定后,到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办理捐款手续,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颁发《荣誉证书》;
4、建校:捐赠者实施捐赠后,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启动风华爱心希望小学建设程序:根据全国《希望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与受助地省级青基会、政府签订建校协议书,协议各方根据协议书规定实施对希望小学的工程建设、实施对希望小学工程建设、资金运作的全程监管,确保地方建校匹配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
在京郊援建希望小学,建校捐款分三笔划拨,即当签署建校协议后当地政府匹配资金足额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划拨建校捐款40%;建校工程完成2/3后划拨40%;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个月后划拨剩余捐款。
在外地援建希望小学,建校捐款分二笔划拨,即建校协议签署,地方政府匹配资金足额到位投入使用,建校工程完成1/2后,划拨50%;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个月后,划拨剩余捐款。
希望小学建设期限为,在正常情况下,自签署建校协议至竣工应不超过12个月。
5、竣工:风华爱心希望小学竣工后,学校所在地方政府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提交工程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根据捐方意愿为学校命名;在校内立一碑记,镌刻捐赠者事迹,以昭后人。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及协议方为捐赠者举行学校竣工仪式。
三、项目监督
1、机构监督: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对与本项目有关的省市、区县、乡镇、学校实施"希望小学"援建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2、捐赠者监督:捐赠者有权对希望小学的建设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参加希望小学竣工仪式对本项目检查、验收;
3、社会监督: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援建风华爱心希望小学”项目进行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新闻监督:新闻单位通过对"援建希望小学"项目实施情况的采访、宣传、追踪报道,对本项目监督。
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
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开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项目服务内容,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并通过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助平台参与项目捐助活动;
大力宣扬志愿者在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支持下,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进事迹,通过对骨干和模范的个案宣传,展示项目的人文内涵;
对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扩大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展示项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设立专项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捐款超过50万元,设立专项服务基金,制定明确的资助意向,高效、合理和安全的使用善款。
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所产生的经费,发挥基金会社会筹资的功能,促进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2005年6月,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青年报社北京志愿者协会、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志愿北京行动基金”,其宗旨是通过社会渠道募集资金,为推动奥运会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北京”奥运志愿服务活动和培训提供资金支持。7•13志愿者行动基金启动仪式上,为7•13演唱会发行的713套价值2008元限量版特别贵宾票在现场得到热烈响应,包括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关成华,演唱会总导演甲丁等在内的众多嘉宾个人和企业代表踊跃订票,181套贵宾票被抢购。活动充分调动了 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使更多社会机构、普通市民成为北京志愿服务事业的参与者与推广者。
2007年11月5日,天津银行于今年9月25日获准对外营业后,开业不搞庆典,将节省资金捐赠社会,向北京志愿服务基金捐赠200万元,用实际行动贯彻十七大精神,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实际举措。这是《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通过以来,北京志愿服务基金接受的首笔捐赠。
2008年8月1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志愿者捐赠200万盒价值300万元“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全部发放到北京志愿者手中,以保障北京志愿者在酷暑炎热情况下的健康,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到目前为止,北京志愿服务项目共筹集资金1932余万元,物资价值500万元。先后资助了北京奥运会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招募宣传活动、“志愿北京”青少年志愿林植树活动、志愿北京7.13演唱会、“微笑北京 奥运先锋”首都大学生志愿者风采大赛活动、北京青年支教志愿者抗震救灾服务队活动、北京青年医疗卫生志愿者抗震救灾服务队活动、志愿者赴老年医院为来京5·12汶川地震灾区伤员提供服务活动、北京志愿者支援灾区接力计划服务队活动,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城市志愿活动。
管理办法:
明确使用意向。“北京志愿服务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宗旨是通过社会渠道募集资金,为组织有志于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及不同年龄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推动北京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只能用于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活动经费、为志愿服务项目专项活动提供工作经费、为志愿服务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提供表彰经费、为北京志愿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经费等范围内。
严格工作流程。“北京志愿服务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接收捐款需向捐方出具捐款收据,捐款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向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所有操作流程严格遵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经费拨付手续。
筹资落实分离。北京志愿服务基金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筹集管理,由北京志愿者协会提出使用意向,并负责资助项目的落实工作。
规范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志愿服务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批程序:1、由北京志愿者协会提出拨款请示;2、经北京志愿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3、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履行财务手续。并要求“北京志愿服务基金”划拨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社会效应
1、在社会上弘扬了志愿服务精神。通过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项目的支持,让更多人的了解志愿服务工作,同时也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志愿活动,起到了潜移默化地宣传志愿服务精神
2、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北京志愿服务项目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切实解决了志愿服务事业中存在的困难。尤其是北京奥运会会期间,社会各界的捐赠不仅为奥运志愿者送去了温暖,还为奥运志愿者志愿服务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条件。
最新项目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出青少年救助基金计划
据了解,爱心人士参与“善薪计划”的方式是,北京银行的储户授权银行,每月从账户中划出一定数额的款项,捐赠给北京青基会,捐赠金额为一元的整数倍,每月捐款金额上限为100元。社会各界只要拥有北京银行“京卡”,每个月就可以通过北京银行、北京银行网上银行、企业电话银行、支行网点等渠道加入“善薪计划”。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郑重向社会承诺,善薪计划所得捐款用于对青少年的教育资助、生活扶助。
具有六十年历史的北京青基会,从1994年至今,共筹集款物价值5亿多元,在全国建立希望学校458所,直接资助经济困难青少年超过11万人次。 (本文来源:国际在线 )
工作业绩
基金会自1994年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筹集款物4.974亿多元。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建设希望学校443所;结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89143人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8368名,向北京市23184名家庭经济困难青少年发放“爱心基金”,为他们提供生活扶助,为19489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教育资助,为70名患病青少年提供医疗扶助;在北京郊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捐植“绿色屏障世纪林”30000多亩。
基金会成立十五年来,各项工作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曾获“全国保护母亲河先进集体”、“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北京市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慈善优秀集体”、“北京市先进民间组织”等荣誉。机构负责人陈淑惠同志被评为“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学子阳光——首都大学生扶助项目”和“爱心扶助项目”被评为“北京市慈善优秀项目”。在2008年市民政局开展的基金会评估工作中,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5A级评估等级,在抗震救灾募捐活动中被选定为北京三家接收捐款的公益单位之一。
评估等级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规定,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我市自2008年8月22日开始对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进行了评估,并依照评估指标和评估工作程序,对公募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洽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经过评估小组初评和评估委员会终评,评定出公募基金会评估等级,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获得评估等级的公募基金会
5A级: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绿化基金会
4A级: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北京环境保护基金会、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3A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北京扶助贫困儿童就医健康基金会、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北京青少年科学基金会、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北京市职工送温暖基金会、北京围棋基金会
2A级:北京节能与电力技术开发基金会、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无评估等级:北京市教育基金会(未参加评估)
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自愿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68 号北京青年宫 225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管理款物,实施资助;
(二)组织青少年公益活动;
(三)奖励优秀团体和个人;
(四)支持青少年问题的研究;
(五)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二)热心青少年公益慈善事业,关心青少年成长,支持青少年工作;
(三)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
(四)具有推动青少年事业发展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够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 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六)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制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安全运行并保值增值;
(八)培育组织文化,建设团结、协作、高效的团队;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组织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工作;
(五)表彰和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开展国内外交流;
(七)发展其他青少年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募捐活动;
(三)涉及投资的业务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前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发展与本基会宗旨相关的青少年事业;
(二)继续用于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用于青少年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2 月 2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基本简介
机构工作
机构文化
项目介绍
援建希望学校项目
北京志愿服务支持项目
最新项目
工作业绩
评估等级
章程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