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民,男,
汉族,1962年2月生,
澧县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农学硕士,副教授。
2024年3月,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为民受贿罪案,对被告人刘为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
广西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4.07—1992.04 广西农学院农业经济系教师(其间:1987.09—1990.09 在广西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农学硕士学位)
1992.04—1996.10 广西农学院新技术总公司企划部经理(其间:1992.09—1996.10 挂任广西
武鸣区人民政府科技副县长)
1996.10—1998.07 广西
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1998.07—2000.08 广西南宁市郊区党委常委,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副书记
2000.08—2000.10 南宁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0.10—2001.11 南宁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1.11—2004.12 南宁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12—2005.04 南宁市兴宁区委副书记,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
2005.04—2010.01
南宁市兴宁区委副书记,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0.01—2013.07 南宁市兴宁区委书记
2013.07—2013.09 南宁市兴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兴宁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3.09—2013.11 广西
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党工委委员
2013.11—2014.09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党工委委员,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兼)
2014.09—2014.11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长级)、党工委委员,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兼)
2014.11—2014.12 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名人选、党组成员,
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兼)
2014.12—2015.03 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兼)
2015.03—2015.04 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2015.04,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南宁市第九、十、十一、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南宁市委第九、十、十一、十二届委员,南宁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6年10月23日,南宁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刘为民为广西南宁市副市长。
2021年7月,根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刘为民同志拟晋升一级巡视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9月消息,刘为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11月21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
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为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为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目无纪法,肆意妄为,为官不正,私欲膨胀,大肆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为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为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原副市长刘为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为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
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4年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广西
南宁市原副市长刘为民受贿罪案,对被告人刘为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为民受贿所得的赃款及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南宁市
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南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黎某某、赖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和人事招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为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部分罚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为民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