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性奴案
2011年9月河南洛阳的一起刑事案件
河南洛阳性奴案是2011年9月洛阳市公安破获的一起非法禁女性做性奴的刑事案件
2009年10月,李浩首次以嫖娼包夜为借口将卖淫女拘禁于地窖。在之后两年的时间里,又先后囚禁六名女子,逼迫她们进行表演淫秽视频等违法活动,期间导致两名女子死亡。2011年9月3日,被拘禁女子马某某趁李浩不注意时逃跑并报警,公安人员随后解救出其余3名被囚女子,并于当晚在南阳市将李浩抓捕归案。
2012年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浩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浩于2014年1月21在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此案时间之长,受害人人数之多,超乎人们想象,是震惊全国的恶性事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监测室将其选入“2011年第三季度十件舆情热点事件”之一,《中国妇女报》也将该案评为“2011年妇女权益10大新闻事件”之一。洛阳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对“四黑”“四害”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全面整治行动,同时加大社区治安管理力度,并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
案件背景
李浩
男,2011年时34岁,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已婚,有一子。案发前是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一中队工人,在单位属事业编制,非公务员。
地窖
2009年,李浩瞒着妻子以妻子的名义买下西工区凯旋路5号院景福苑小区的地下室,该小区东侧距离车站派出所不足200米。李浩以另找了一份工作欺骗妻子,晚上在地下室向下挖地道和地窖,清晨将泥土用尼龙袋装在摩托车上运走后丢弃。由于小区缺乏物业管理,李浩的异常举动一直未被发现。
李浩在地下室堆满了各种杂物,看上去没有任何异常,但在右上墙角的杂物下藏有一个能推拉的玻璃门。玻璃门下是一个深3.4米,直径五十厘米的狭小竖井,竖井墙壁装有梯子。竖井底部又有一个直径50厘米,长度4.7米的横井,横井内共有6道带锁的铁栅栏门。地窖内里阴暗潮湿,空气污浊,且因离地较远,导致外面的人听不到地窖的声响。
地窖不足4平方米,高2.43米。在距地面1.1米的地方,用木板将地窖分为上下两层,上面是床,下面有煤气灶、热水壶等生活用品,电从外部接入。里面专门设置了通风系统,并配备电脑,可以看影碟、打游戏,但不能上网。李浩往往两天多时间才给地窖里的女孩们送一次饭。
小区治安
地窖位于洛阳市凯旋东路5号院景福苑小区,距离凯旋路派出所不到100米,距离武警洛阳支队也不过200米。该小区建于2001年,总共只有3个单元,合计48户。2008年时物管方从小区撤走,改为由业主自己管理,此后小区的门卫工作由一名70岁的老人负责。客观上讲,小区住户少,无物管等因素为其作案提供了便利,导致李浩虽在囚禁6名女子近两年时间内曾露出破绽,但未引起他人的警惕。
案件详情
2009年8月,李浩在上网时得知淫秽视频表演可以赚钱,产生了拘禁卖淫女强迫其进行表演淫秽视频以此获利的非法念头。随后李浩独自建造好地窖,在2009年10月和12月以嫖娼包夜为借口将卖淫女张宣宣(化名)和段某某骗至地下室,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将二人拘禁在地窖中。张宣宣在2010年七八月间趁李浩不注意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因张宣宣不肯屈服希望将其杀死。在李浩的威逼下,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同意参与杀害张宣宣以换取自由。之后两人一起掐死张宣宣,将尸体掩埋于地洞床板下的土坑内。
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的方法拘禁了从事卖淫活动的姜某某。
2011年3月至4月,李浩购买了电脑、摄像头,在地窖开通宽带网络后强迫被拘禁的女子表演淫秽视频,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通过QQ联系顾客。截至案发时,李浩制作淫秽视频50多个,非法获利数千元。
2011年5月,李浩拘禁蔡某某后得知其因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认为蔡某某没有利用价值,再次产生杀人想法,并透露给其他被拘禁的女子。之后,李浩利用被拘禁的女子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被拘禁的女子殴打虐待蔡某某,导致蔡某某于7月底被段某某等人殴打至死。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被拘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因裸聊生意不好,还要养活被拘禁的女子,感觉获利不够的李浩于2011年7月开始带着被拘禁的女子外出卖淫。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先后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西工区某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非法获利700余元。9月2日晚,李浩再次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马某某卖淫。第二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将被拘禁于地窖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某宾馆和福利彩票店解救了段某某和张某某。
案件调查
2011年9月3日凌晨,洛阳市公车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马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民警迅速找到马某某了解情况。马某某称自己和另外5人被李浩骗至一地下室内拘禁,有2人已被杀害,自己于凌晨脱逃后报警。警方根据马某某的陈述,于当日上午在地窖解救出3名被囚女子,并在地窖里找到了2名被害者的遗骸。被解救的4名女子中,3人为洛阳本地人,1人为河南新乡人,最小的16岁,最大的24岁,都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案发后,李浩的妹妹李媛在明知其兄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助其逃跑。
随后洛阳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调查核实,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于当晚在李浩的老家南阳市将其抓捕归案。
9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通报了案件的经过和最新进展情况,并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表示将开展“打四黑除四害”和“清网”行动,解决治安管理、基层基础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社区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表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翟继军、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教导员崔伟、车站分局副局长兼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翟敬普、车站分局副局长兼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李拦洪被停止执行职务。9月25日,李浩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所在单位的稽查大队大队长也被停职检查。
9月26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李浩洛阳市还成立了调查组,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暴露出的社区治安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倒查追究。
法院审判
一审
2012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拘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一审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
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后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浩洛阳市看守所与亲属见面后,于2014年1月21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相关
“国家机密”
2011年9月22日,新闻《洛阳一男子居民楼里挖地窖?拘禁六名歌厅女子做性奴》的记者纪许光在报道刊登后,于当日14时42分在微博上发帖,声称自己在入住的酒店内被质问“‘洛阳性奴’”是谁爆的料,同时还指出他侵犯了“国家机密”。因害怕被带走,纪许光在微博上请网友围观、解救,该微博被广大网民转载和评论。之后洛阳市公安局在下方回复希望能够联系纪许光,愿意为其提供保护。 稍后纪许光表示“国家机密”的矛盾暂时平息,自己也暂时没有受到威胁。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又称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需要四个条件:①被害者感觉自己随时会受到来自犯罪者的生命威胁;②犯罪者给予被害者一定的小恩小惠;③除了犯罪者给的信息和思想,被害者接收不到其它信息;④被害者感到自己无法逃脱。这些条件本案全都符合。
有专家分析,几名女子在被长期非法禁锢并遭受性侵的过程中,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和生存危机。她们求生的本能远远盖过所谓的礼义廉耻,于是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犯罪者产生情感,所以出现被拘禁的歌厅女为李浩“争风吃醋”,甚至帮助李浩杀害其他被囚女子的情况。
案件影响
该案件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监测室将其选入“2011年第三季度十件舆情热点事件”之一,《中国妇女报》也将该案评为“2011年妇女权益10大新闻事件”之一。
洛阳“性奴案”被认为政府应对存在明显问题。洛阳公安局的案件回应不及时,“国家机密”的说法也受到大众的质疑。但洛阳市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对“国家机密”一事并不知情,也不便发表评论。
案件发生后,洛阳市公安局对“四黑”“四害”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全面整治行动,同时加大社区治安管理力度,并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景福苑小区的部分居民表示,为了安全起见,有意向再度引进物业管理方。
各方观点
河南“性奴案”,让我们在意识到犯罪分子狡猾、变态的同时,也的确应该反思日渐疏远的邻里关系、某些警察责任心的缺失。邻里之间生疏感的增强,固然与搬进楼房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感的增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倘若人们能彼此熟悉、加强联系,相信就不会有两个女孩早早地枉死在那间小小的地下室里了吧。——《扬子晚报
性奴”一词抓人眼球,但女性当事人的声音从未出现,令事件成为可消费的都市恐怖传说,“她们为什么不反抗”的古老问题再次出现,回馈于旁观者的精神优越感,暗含的其实是对受害者的谴责。其实应该换个问题: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须知,从事灰色生计、不得见光的边缘人群,极容易受到暴力侵害,原因是法律和主流道德对她们持打击和隔绝态度,她们缺少渠道对外求助和控诉,只能自求多福。——《中国妇女报
人性道德的缺失酿制的悲剧向人们敲响了警钟。诚然,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以显示司法的公正,以匡正人间的正义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社会边缘化人群的生存权益也应当引发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严格对一些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检查,普及对不正当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也许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吧。——《红网》
可以设想,如果犯罪分子出入的社区聘请物业公司管理,或者由当地警方安装摄像镜头,监控不明人员的出入活动,那么,就不会出现这种惨绝人寰的犯罪活动。所以,加强社会管理需尽快改变传统的治安管理模式,由警察深入到基层,在每一个社区加强监控,只有这样,才能够堵塞漏洞,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武汉晚报
参考资料
洛阳性奴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中山法院网.2023-05-13
人浮于事.江南都市报.2023-05-15
洛阳“性奴案”地窖内部曝光.现代快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2023-05-15
不妨先给洛阳性奴一次“唤醒治疗”.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2023-05-12
洛阳性奴案:边缘化人群如何维护生存权益.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2023-05-12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李浩
地窖
小区治安
案件详情
案件调查
法院审判
一审
二审
死刑
案件相关
“国家机密”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案件影响
各方观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