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险
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of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简称“交强险”,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交强险条例》,正式代替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词,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交强险具有投保强制性、费率法定性、实施公益性以及保费调整机制的奖优罚劣等特点。赔偿最高限额在2020年调整为20万元,中国现行交强险适用法律法规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交强险保险条例》。交强险为保险公司创造利益空间、同时保障车主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民安全意识。但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不高、理赔范围较为局限,受害人的求偿权益不充分,道路救助基金使用率不高等。
发展历程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马萨诸塞州在1919年颁布了《财务责任法》(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Law),该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险单或者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赔偿能力的担保。但是,该法律并没有强制机动车保有人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常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补偿的情况。在1927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著名的《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将车辆损害问题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通过改革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为社会大众提供保护。这一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机动车强制保险由自愿性质转变为强制性质,随后美国的许多州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
美国各州初期实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所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制,但交通事故往往发生突然,判断当事人过失比较困难,常需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赔偿问题。马萨诸塞州于 1971 年率先通过立法实施无过失汽车保险制度,后有近 30 个州相继仿效采用。
美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分为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种模式。绝对强制保险要求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取行驶牌照之前必须购买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例如,纽约州和北卡罗来纳州采用的就是绝对强制保险制度。相对强制保险则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是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大部分美国州份采用的是相对强制保险制度。
日本
日本在1955年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此作为实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随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日本采取的是绝对强制的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只有经政府批准同意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这种强制保险业务。
日本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相对较窄,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以提高效率和降低保险费率为目标,日本实施了国家再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在政府承担再保险的情况下进行。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时自动成立。这种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为政府提供对机动车保险市场的监管和控制的手段。
中国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首次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要求。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交强险条例》,正式代替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名词,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开始实行。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得以普遍实行,而实行期间普遍采用的仍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保监会决定进行一些修改和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发展交强险业务。在2012年3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第618号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修改在2012年5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在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仅限于“中资保险公司”,而现在这个限制被取消,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了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全面开放的阶段。在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现行法规是在2019年3月2日由国务院公布《交强险条例》。
定义
车辆强制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核心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针对机动车制定的强制险种。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的保险制度,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要求所有车主参加机动车责任保险。实施车辆强制险的国家一般采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汽车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同国家地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车辆强制险规定责任范围,最低责任限额等。
特点
强制性
交强险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它不仅体现在要求车主强制投保和保险公司强制承保的层面上,而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也具有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得上路;另一方面,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交强险的最大亮点在于,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进行了合理限制。原本,保险合同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的,意味着车主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但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利益,交强险规定了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保险,这对于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是强制性的。
法定性
交强险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费率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授权界定的,车主无法与保险公司协商修改;责任限额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赔偿程序也是被法律统一规定的,车主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益性
中国实施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渠道和谋取利润的方便。因此,《条例》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限制其从经营交强险中获取利润,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政策性倾向和其公益性目的。
奖优罚劣
采用经济杠杆的方式来推动驾驶人员守法合规是世界范围强制保险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鼓励安全驾驶者享受更低的保费,而经常肇事者则需要承担更高的保费。这种保费调整机制能够为驾驶人员提供明确的经济激励,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和遵守交通规则。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与保费挂钩是一种既有效又公正的措施,能够促使驾驶人员更加合规驾驶,有效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保险责任
赔偿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以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以下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如整容费、营养费等。
赔偿最高限额
2020年9月19日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商车险责任限额从5万元至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元至1000万元档次。
垫付与追偿
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抢救并产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应按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将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经营机构
中国
自2006年颁布的《交强险条例》起,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交强险业务。到2012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交强险保险条例》的决定》,允许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随后,在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删除了《交强险条例》中需经保监会批准才能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规定。由此,中国的交强险市场经历了从中资市场到相对开放市场再到完全开放市场的转变,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自主选择交强险的经营机构进行投保。
其他国家
英国,从2016年起,超过250家保险公司取得了机动车保险局(Motor Insurance Bureau,MIB)的认证,获得了经营交强险的资格。让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主要好处是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成本,比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保费的投资回报率,并改进交强险的服务质量。在多公司经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允许公司自主定价的环境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进行恶性价格战,从而扰乱整个市场,并对监管体系造成困扰。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市场竞争的情况,确保保险公司的定价和行为合法合规,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一些国家(地区),政府部门设立统一的承保单位来经营交强险。在澳大利亚的许多州,政府部门设立了统一的承保单位来进行交强险的承保和运作,如,维多利亚州的交通事故委员会(transport accidents commission)、南澳的机动车事故委员会(motor accidents commission)、塔斯马尼亚州的机动车事故保险会(motor accidents insurance board)、北领地的领地保险办公室(territory insurance office,TIO)、西澳大利亚州的西澳保险委员会(insurance commission of western australia,ICWA)。统一承保单位提高了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由于交强险交由一个统一的单位经营和管理,监管部门可以更加集中精力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交强险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执法部门也能更加迅速地查证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索赔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
强制性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投保率在中国只维持在30%左右。它是根据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规定的保险,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重点是保障第三方的利益,确保在车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得到赔偿。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能拒保。
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的。具体赔偿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涵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保险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
费率厘定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是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可能存在差异。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来获取相应的利润,类似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了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为了保证其业务的独立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与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标。
赔偿范围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针对赔偿范围设有免责条款,其中包括多个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更广泛,几乎覆盖所有的交通事故情况,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分项责任限额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分项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赔偿限额又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设置了综合的责任赔偿限额,保险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档次。
影响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机动车交强险的实施终将对中国整个车险业乃至财产险经营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车险的产品设计、责任范围、承保方式、理赔模式等将由此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对整个车险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形成极为严峻的挑战。
对理赔程序的影响
交强险实施以后,理赔程序较以往发生变化:
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影响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与侵权相关规则间存在冲突和矛盾。交强险并不严格遵守无责赔付原则,而是需要确定侵权责任后,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这导致了交强险中无责赔付原则的争议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虽然交强险在责任保险范围内,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并不以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
交强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诉讼中起到了实质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作为原告,加害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但在涉及交强险的机动车侵权诉讼中,保险人成为被告的角色。作为被告的保险人可以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认定事实,并决定赔偿的方式和进展。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作为独立的被告参与诉讼,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决策对于诉讼过程和结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受害人作为原告的角度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并不包括驾驶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因此,为了能够获取赔偿,受害人往往会提出与实际事实不符的主张。这样一来,加害人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增加了道德风险
交强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诉讼中起到了实质性的影响。交强险的职能是保护受害人获得快捷高效的赔偿,并有效分散被保险人的潜在风险。立法者通过无责赔付原则的确认,将交强险置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之前。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法官和执法人员往往会根据加害人所投保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的情况做出能够使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判决。这将赔付责任归结于保险公司,从而免除或部分免除了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前提是损害赔偿在责任保险限额内。
作用
减轻车主经济负担
交强险保障的是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交强险费率较低,保费收取较为合理,且保障范围广泛,覆盖面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较高,保费根据保障额度不同有所差异,并且商业保险公司可能对风险较高的车辆进行排除,导致保障范围不足。交强险的赔偿无需确定责任,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受害人都能够从交强险中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需要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受害人在未确定责任之前可能无法获得及时的赔偿。
提高车主交通安全意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交强险的费率浮动系数细分为5类,最高涨幅为30%,最大降幅可达50%。这一调整提高了未发生赔付的车主在费率上的优惠。例如,对于6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第一年的投保费用为950元,其后每年的保费可能会有所不同,大约在几百到千元左右。具体的费用根据前一年以及过去三年及以上的出险情况和交通违法行为情况确定,这就鼓励车主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这种调整机制旨在通过费率优惠来激励车主做出更加安全的驾驶行为。
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以下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内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当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过程中酒后驾驶,或者保险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向造成事故的有责任方追偿。根据该条例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应在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范围内进行。
局限性
摩托车和拖拉机投保率不高
摩托车和拖拉机的交强险投保率依旧不高,这主要是因为在推广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摩托车和拖拉机的使用特点决定了它们通常在非干道和乡村道路上行驶,而这些道路环境较差,容易发生道路交通风险。而且,由于一些地方偏远,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时可能面临困难,这进一步增加了摩托车和拖拉机的风险隐患和赔付率。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可能因此产生畏难情绪,对摩托车和拖拉机的交强险投保业务推诿和拖延处理,没有做好推广工作,部分摩托车和拖拉机车主的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
受害者直接求偿权不充分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但这个过程导致了受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时间延长,对于受害人的救助造成不利影响。尽管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但是关于受害人如何能直接领取保险金的保障措施仍不够完善。如果由被保险人行使关键的赔偿请求权,一方面会导致赔偿款到达时间延长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害人的权益将更容易受到伤害。
道路救助基金使用率不高
道路救助基金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被誉为交通事故的“救命钱”。然而,目前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率并不高,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发展趋势
国际发展趋势
中国发展趋势
提高人身赔偿限额
交强险作为基本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限额方面一直在不断调整变化。在2008年以前,交强险的限额只有6万元,之后调整为12.2万元,而到了2020年,又调整为20万元的责任限额。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分项设定的,其中死亡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虽然死亡赔偿限额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占据了相当重要的部分,特别是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若涉及多名受害人时,当前的限额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建议在下一步调整中,可以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尤其是抢救费用的限额,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从而减少人身伤亡的发生。
扩大受害人保障范围
从交强险的定义来看,其主要保障的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受害人。而与之相对的是车上人员险和商业三者险,它们能够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保障。然而,这也意味着被保险人需要购买额外的险种来保障自己和本车人员的利益,给被保险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因此,建议通过扩大交强险的范围,增加对本车人员的保障,提供更全面的基本保障,满足受害人的必要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简化理赔程序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与一般车险类似,需要提交理赔所需的资料和证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赔付保险金。但是在交强险理赔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情况。其次,如果车辆需要进行异地理赔,虽然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实行全国联保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同一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异地事故勘察和理赔的联系和开展较为缓慢,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增加理赔成本。因此,建议由银保监会牵头,协调保险公司内部关系,建立全国范围内交强险理赔的联动机制。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确保理赔程序的公平、高效进行,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
中国
中国现行交强险适用法律法规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交强险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美国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保险业属于州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纵观美国各州,它们在道路交通、车辆保有量、人口密集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州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不尽相同,具体情况非常复杂。  
就美国各州机动车保险体系而言,各州法律要求机动车保有人为机动车投保的险种主要包括:  
1、人体伤害责任险,其承保的是交通事故过错方对受害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险,其承保的是交通事故过错方对受害第三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这个险种在美国所有州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且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在5000-25000美元之间浮动。  
3、未投保驾驶人险、不足额驾驶人险,该险主要承保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过错方未投保或者投保额度不足,投保人无法得到的赔偿损失及肇事车辆逃逸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人体伤害责任损失和财产责任损失两类。
4、人伤补偿险,属于第一方责任保险,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考虑驾驶人及受害第三者是否有过错,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直接财产损失之外的经济赔偿,如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精神赔偿等。
日本
日本在 1955 年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此作为实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三条,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时,就因而所发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及驾驶人关于机动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义务,且被害人或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以及机动车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害者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美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北京法院网.2023-08-11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广州律师网.2023-10-20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交强险赔付提至20万元.今日头条.2023-05-18
..2023-07-03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美国
日本
中国
定义
特点
强制性
法定性
公益性
奖优罚劣
保险责任
赔偿范围
赔偿最高限额
垫付与追偿
责任免除
经营机构
中国
其他国家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
强制性不同
赔偿原则不同
费率厘定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分项责任限额制
影响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对理赔程序的影响
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影响
作用
减轻车主经济负担
提高车主交通安全意识
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局限性
摩托车和拖拉机投保率不高
受害者直接求偿权不充分
道路救助基金使用率不高
发展趋势
国际发展趋势
中国发展趋势
提高人身赔偿限额
扩大受害人保障范围
简化理赔程序
相关法律
中国
美国
日本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