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最早开设于1981年,早期的录取和培养制度并不完善,以试点为主,到90年代才逐步走向正轨,最终在21世纪被建设完善。在2016年之前,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是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为主,2016年之后则是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为主。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4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的知识偏向于实践和应用方面,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就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证书,它的证书与全日制研究生的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历史沿革
早期发展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得以颁布,《学位条例》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等三个等级,分别授予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还规定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除了研究生以外,还可以是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自1981年起,恢复了学位制度,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两种研究生教育形式并行发展,构成了中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形式。
1984年,部分高校开始试办非全日制研究生班。
1985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扩大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在职人员提供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的机会,首次完善了中国学位制度。
1986年,实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点工作,这两项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在职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大批在职人员的业务和科研能力得到提升。
198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颁布了《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关于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走向正轨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提出“逐渐将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发展成为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可以继续深造的高层次教育。
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了MBA,
建筑学专业学位,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工程硕士等共11种专业学位。
1993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鼓励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1994年起,全国实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1999年起对部分学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进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授权部分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高校试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九五”期间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配合中央搞活、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着重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好,善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
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以服务于企业为目的,在企业、院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开启了我国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新路径。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从2000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招录管理工作。
201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提出“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国家统一的硕士生招生计划”。
调整明确
2014年、2015年,国务院学位办两次发文,分别在《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和《关于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5]20号)中提出:从2016年起,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2016年9月1日,教育部已就两类硕士研究生并轨招生工作公布《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明确了“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2016年9月1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文《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准确界定了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明确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坚持同一质量标准”。
非全日制研究生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内涵和时代特征,也拉开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序幕。同日,教育部办公厅再次发文《关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安排方案的通知》(教发厅[2016]7号),从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角度给出统筹安排原则。至此,原非全日制单证硕士研究生将完全与原全日制双证硕士研究生并轨,从招生、培养到学位授予均提出了标准一致的要求。
2017年,教育主管部门是根据2016年高校实际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规模为基数,下达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指标。
2019年8月,教育部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的生源又作了新的要求,强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的思考。
培养标准
学制学位
非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学制为2年—4年。在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其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知识要求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色,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
课程体系
总体框架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分为课程集中学习阶段和实践研究阶段。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大致分为3个部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
以
西南石油大学材料与化工硕士和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为例。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分为两部分,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就是要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实验,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开展本专业的实验活动,通过专业调查,撰写学术论文,积极递交专业论文和调查报告,并根据本校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积极投稿。科研成果应符合学位申请的基本要求。社会实践通过参与实习等方式进行。
毕业写作
毕业写作一般采取学术论文形式进行。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力、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工作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专业领域和方向相一致,来源于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实际问题,而且应当符合研究规范并凸显应用价值。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
开设条件
师资结构
拥有硕士点的院校应有申报单位与行(企业)共同建设的专业化教学团队和导师团队,和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以及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能够实行双
导师制。
师资规模
师资队伍有一定的学历、职称比例要求。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
教学条件
教学设施
实训基地有数量充足、职责明确、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有全面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培养专业实践能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并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提供条件。
开设硕士点的院校有符合特定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有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教学模式,有足够的专业文献资料、现代化教学设施和实践教学条件。
信息资源
由于申报硕士点的院校必须具有8年以上学士学位授权,所以申报硕士点的院校与本科院校的信息资源情况类似。
申报硕士点的院校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必须拥有图书馆、
计算机和网络,并保证日常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
信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和投入,图书馆应当具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纸质和电子专业图书资源以及多种中英文数据库。每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及其占学校当年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开设院校
招生条件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显示: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