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男,
汉族,1955年2月出生,河北昌黎人,1979年5月入党,1974年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文化。曾任
秦皇岛市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5年10月22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人物履历
1974.02——1975.04,
昌黎县广播站通讯员。
1975.04——1980.09,昌黎县
化肥厂资料员。
1980.09——1985.08,昌黎县经委资料员。
1985.08——1987.06,昌黎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组长。
1987.06——1991.02,昌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1.02——1995.04,昌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5.04——1996.07,昌黎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6.07——1997.08,昌黎县委常委、县公安局长。
1997.08——1998.03,昌黎县委常委、县
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03——1999.04,昌黎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
1999.04——2001.06,昌黎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2001.06——2002.03,抚宁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2.03——2003.04,抚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3.04——2007.06,抚宁
县委书记(2000.09—2003.07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7.06——2007.07,
秦皇岛市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抚宁县委书记。
2007.07——2015.02,秦皇岛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立案侦查
2015年2月9日,河北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
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副市长张学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5年10月22日,经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批准,中共河北省纪委对秦皇岛市原副市长张学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学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张学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丧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河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张学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