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在中国指免去国家工作人员现任职务的行为,须经由任免权的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实施。免职不是
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
选任制、
委任制和
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任期制。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一条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与撤职的区别
性质不同
广义上的免职,包括一般不具有惩戒性的正常免职情况,也包括受到责任追究、因违纪违法等具有一定惩戒性质的免职情形。撤职属于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作出的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惩戒方式。
此外,由于免职和撤职性质不同,处理、处分的主体亦不相同。
形态不同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分类要求,免职、停职、引咎辞职等组织措施属于第二种形态;政务撤职、政务开除等政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等组织措施属于第三种形态。撤职的处理方式明显要比免职更重。
适用情形不同
实践中,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予以免职。而撤职这种政务重处分的方式,只能适用于被立案调查且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
程序操作不同
免职履行的是组织程序,需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撤职则严格履行政务处分程序。
后果影响不同
免职的后果一般是在规定时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职权和职责范围相对减小,期间可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但是其职务层次不会变化,并不必然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等。在两年的影响期之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原任职务层次基础上进行使用。撤职必然同时导致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等的降低,并有24个月影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