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2015年10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该制度的定位、要求、时间表等进行了阐述,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8年起12月25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对外公布,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2019年11月、2020年12月、2022年3月发布的2019版、2020版和2022版,均比前一个版本的事项有所减少,市场准入得到进一步放开。
制度定义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历史沿革
2015年10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该制度的定位、要求、时间表等进行了阐述,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8年起12月25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对外公布,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项,总体上比试点版原有的328项减少了177项;共列具体准入措施581条,统算删减、移出、增加、合并等情形,比试点版减少了288条。
2019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2019年版减少了20项。放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一批有含金量的审批。一是纳入“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二是及时纳入新设立的措施,增列部分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进一步丰富地方性措施,确保合法有效准入措施全部纳入。三是放开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移出部分不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持续推动缩短负面清单长度。
2020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新版清单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2018年版再减少了8项。其中,放开“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
2022年3月12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布,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2020年版减少6项,市场准入得到进一步放开。
制定原则
制定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统一分类标准(需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多个门类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业态,另作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本意见明确的程序,经认真论证后报国务院决定。
实施意义
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实施步骤
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制度衔接
做好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限制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已经取消的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不得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余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逐条列出。
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在禁止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品、新技术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做好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制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做好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相关事件
2023年9月14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会上,福建省介绍,该省在为企业服务方面,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率先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出台了地方立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创新推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着力破除隐性壁垒,为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和竞争力强的投资环境。福建省各类所有制企业从2012年底的140万户增长到2023年的747万户。
目录
概述
制度定义
历史沿革
制定原则
制定程序
实施意义
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步骤
制度衔接
做好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做好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做好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