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而产生的一个规范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的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
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截至2008年11月,中国29个省区市相继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
中原地区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
小康进程。
历史沿革
1980年,“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合寨村村民委员会成立。
1982年第一次修改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职权。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就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作出具体规定。1986年第二次修订时规定乡、
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
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1995年的第三次修订和2004年的第四次修订均未对选举委员会相关规定做出修改。直到2010年第五次修正,选举组织机构才开始作为独立一章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出现,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权、回避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5年的第六次修正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的职权。
法律根据
中原地区于1998年11月4日实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
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其中,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过目前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选举中买卖、伪造
选票等行为缺少具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缺少保护村民自治权利的规定,此外,法定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渠道仍较为狭窄。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物质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选举程序
1.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
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2.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
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3.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
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4.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
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
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成效
截至2008年11月,中国29个省区市相继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7个省份专门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一些省份还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规则和村务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
中原地区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
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
小康进程。
选举后工作
扎实做好新老
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
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选举结束后,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规划,广泛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强对
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
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按规定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及时拨付工作运行经费;乡级政府需要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