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从勇,男,
汉族,1963年5月出生,安徽当涂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曾任安徽省
马鞍山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8年12月25日,苏从勇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马钢股份学院机械工程系冶金机械专业学生;
1985.07-1986.03,马鞍山市锻压设备厂技术员;
1986.03-1989.08,马鞍山市委办公室秘书;
1989.08-1990.06,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90.06-1993.05,
马鞍山市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副科长;
1993.05-1998.03,马鞍山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1998.03-1998.07,马鞍山市委办公室主任助理;
1998.07-1999.07,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1999.07-2001.08,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1.08-2002.03,马鞍山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2.03-2003.08,马鞍山市委办公室(政研室)主任;
2003.08-2003.12,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2003.12-2006.05,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6.05-2007.02,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07.02-2009.07,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07-2009.11,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金家庄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1-2009.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金家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12-2012.0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07-2013.10,
马鞍山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3.10-2015.01,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法干部学院院长;
2015.01-2018.04,马鞍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3月13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马鞍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决定逮捕
2018年6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苏从勇决定逮捕。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双开处分
2018年7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对
马鞍山市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苏从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苏从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申报个人持有的相关股票事项,为他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涉嫌违法犯罪。
苏从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纪意识淡漠,政商关系“亲”“清”不分,讲“义气”不讲正气,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苏从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6日,
马鞍山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从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从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从勇,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苏从勇利用担任马鞍山市
金家庄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副市长、马鞍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环保整治、征地拆迁、项目规划审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8年9月6日上午,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马鞍山市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7年,苏从勇利用担任马鞍山市
金家庄区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书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鞍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环保整治、征地拆迁、项目规划审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政府区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4794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苏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苏从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25日,
宣城市中级法院对
马鞍山市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苏从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苏从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从勇利用担任马鞍山市
金家庄区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政府副市长,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之便,在环保整治、征地拆迁、项目规划审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81.4万余元。鉴于苏从勇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判后,苏从勇表示服从判决。该案是安徽省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省管干部留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