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房地产投资公司
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Taihe Youlian Investment Co., Ltd,简称“泰和友联”)成立于2011年12月16日,位于朝阳区,是一家房地产投资公司。现法人代表为赵宏。
泰和友联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大宗商品、文具用品、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等。
泰和友联于2011年12月16日成立。2016年7月4日,泰和友联法定代表人变更,由法定代表人尹贵基变为赵宏。2018年9月6日,泰和友联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6号楼5层615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6层B座605。
发展历史
2011年12月16日,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
2016年7月4日,泰和友联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尹贵基变为赵宏。同年9月22日,泰和友联工商变更,住所由朝阳区将台路2号A座1至2层E103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6号楼5层615。并于2018年9月6日再次变更,从住所由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6号楼5层615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6层B座605。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大宗商品、文具用品、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架构
公司股东
管理层
相关事件
泰和友联于2012年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随后在2015年4月,李亚鹏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泰和友联出具《承诺函》。内容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讼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2018年3月,因不服一审判决后,李亚鹏、李亚炜提起上诉。同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随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李亚鹏及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在2023年4月,李亚鹏、李亚炜两人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4000万。同年10月19日消息称,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亚鹏、李亚炜被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李亚炜新增一则恢复执行信息,执行标的4000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经营范围
公司架构
公司股东
管理层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