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
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
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财产继承权等。
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7世纪。1708年,
英国由女王安妮政府颁布《外交特权条例》,成为英国的一项法律。1815年,
维也纳会议签署《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联合国建立,制订了以主权平等为主导的联合国原则。并于1964年生效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外交豁免权在实际使用时也有许多滥用的情况发生。2021年11月,一辆由
美国驻韩外交官驾乘的车辆在首尔发生车祸后逃逸。最终,由于外交豁免权的存在,警方无法对其逮捕,肇事车辆当着警察和受害人的面,径直驶入
美国军队基地。2023年6月,印度裔加拿大人哈迪普·辛格·尼贾尔遇刺。
加拿大安全机构证实尼贾尔被刺杀与印度政府特工有密切关系。
印度方面否认与刺杀有关。10月20日,印度对除了21名加拿大驻新德里外交官及其家属之外的其余所有人员单方面取消外交豁免权。
历史沿革
20世纪前
外交豁免权的意识可追溯到17世纪。
的
俄罗斯居民安德烈 · 马特维耶夫伯爵(Count Andrey Matveyev)遭到
英国法警的口头和身体虐待。
欧洲外交官意识到,保护外交官免受起诉对于他们的工作至关重要,于是一套保障外交官权利的规则逐渐形成。1708年,英国由女王安妮政府颁布《外交特权条例》,成为英国的一项法律。18世纪末,大革命后的
法国也颁布了有关保障外交代表特权的法令,新独立的
美国也照搬了英国的前述法律。随后,各国又在有关通商等领域的双边条约中规定相互外交代表应享受的优惠待遇。用双边条约形式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在欧洲国家间使用,也在它们同
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东方国家之间使用。比如: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1861年《中德条约》和1869年《中奥条约》等。
20世纪上半叶之前,
国际社会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性条约。同时,外交代表的地位和优惠待遇也要求各国的外交代表必须具有同等的、可以相互对比的等级,以及如何决定同驻一国的不同国家外交代表“位次”的原则和方法。1815年
拿破仑·波拿巴失败后,以主导当时
欧洲局势的
英国、
俄罗斯、
普鲁士王国和
奥地利,加上
法国共5国为谈判主角,举行了
维也纳会议。会议于1815年3月19日签署的议定书附件第17项就是《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根据这一章程,常驻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使和
代办三个等级,并且同驻一国的外交代表的位次是按照递交国书的日期先后来排定。然而,在20世纪初期,大多数国家和民族仍处于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状态,欧洲、
美国和
日本等列强试图主导国际事务,这导致这些规定无法在国家间真正得到普遍地、平等地遵循和实施。
二战后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联合国建立,制订了以主权平等为主导的联合国原则。1957和1958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特别报告人所作关于《外交关系和外交特权》的报告,经过两次会议审议,起草了一个共有45条的公约草案(不包括最后条款)。由于1815年
维也纳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则可视为这一领域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决定仍在维也纳召开外交往来及豁免会议来讨论和通过公约。会议在1961年3月至4月间举行,4月18日通过和订立了公约(包括最后条款共53条),听由各国签署或加入;在有22个国家向
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30天,即1964年4月24日,公约按第51条的规定正式生效,这就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57至1961年
联合国主持制订《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期间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所以中国不是公约的创始国和缔约国。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按公约第50条规定交存加入书,公约按第51条2款规定于同年12月25日对中国生效。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该条例原则就是要符合《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而不与之相抵触。
原理解释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在
国际法文件和
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在
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
治外法权”说和“代表性”说,而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则是“职务需要”说。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说,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
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订立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
大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准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未经外国使馆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侮
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治外法权”说饱受争议。
代表性
“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这种说法亦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职务需要
“职务需要”说在1961年
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主要内容
不可侵犯权
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
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第二、驻在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派警卫人员)对外交人员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人身遭到侵犯;对那些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应依法惩处。
为保障外交人员得以执行正常职务,
联合国大会曾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1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并防止发生这种事件。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
大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
大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
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
国内法规定,不给予外交代表机关进行任何与其职务相违背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从事破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
大使馆和住所内拘留或隐匿驻在国政府决定逮捕的人,这项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
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
庇护权。国际上一般不允许在使馆内给予当地政府决定通缉的人以庇护的权利。遇有罪犯进入使馆躲避,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交人时,使馆一般不可拒绝。如使馆拒绝交出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将犯人交出。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
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
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
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
外交代表机关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
大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中国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
驱逐出境。
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与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但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下述情况外交人员不能援引民事管辖的豁免权,即: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如房屋)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行政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管辖享有豁免。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一般都规定这项豁免。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作到任、离任通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作户口登记,不服兵役和劳务,外交人员的死亡、子女出生等都不许履行驻在国有关行政规定的手续。
无作证的义务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种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
大使馆听取证词,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有的国家法院按
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管辖豁免的放弃
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但亦可放弃豁免权,服从驻在国的管辖。凡外交人员放弃管辖豁免,得由派遣国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明确表示后,方可确认。豁免的放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外交人员或其配偶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某种职业或经商,则意味着他们在相关诉讼中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2)享有管辖豁免的外交人员主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他使自己负有服从法院规章的义务。因此,当被诉者提起同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时,该外交人员就不能要求管辖豁免。
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
大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电信在内”。
使用密码
电报通讯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可以拍发国际政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电报通讯可以使用密码机,既可以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拍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拍发。但是,外交代表机关的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设置和使用。
派遣外交信使和使用外交信袋派遣外交信使运送外交信袋是国际间通行的做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两者都需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注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应加以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外交信袋国际上公认不可侵犯,即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或毁损,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享有免验优待,实际上各国通常不进行检查。信袋内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我国规定外交信袋内只能装载外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均严密包装,并有可资识别的标记。例如在封口处用有外交机关印记的铅印或火漆印固封,并注明“外交邮袋”字样。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携带,但各国在实践中亦常交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邮寄。信袋运抵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得派馆员前往提取。
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
捐税豁免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细致的问题。由于社会制度和
国情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颇不相同。《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确定了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免纳关税通常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进出驻在国或路过第三国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享有免税优待。外交人员分离寄运(包括邮寄)的自用物品和外交代表机关办公用品进出口,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免纳
关税和免除进出口许可手续,但申报手续一般仍不可免。超出部分则需办理许可证。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国旗、国徽、馆牌、办公文具、表册等。对于汽车、烟、酒之类的物品,在许多国家则认为是私人物品,一般均予以免税放行,但规定有一定的限额。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各国一般掌握两个处理原则:一是尊重驻在国的规定,一是要求互惠对等。
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各国根据各自情况对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公私物品进出口,在数量、品种、出售、转让等方面都有所限制。在数量上,各国一般都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对超出部分则要求纳税甚至禁止进出口。有些国家用税额加以限制,每次进口物品由海关估税登记入册,每年结算一次。有的国家规定具体数量。
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
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对携带的金银、外币须办申报手续。我国海关列入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器材(如需进出口上述物品须办申报手续)、爆炸物品、人民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
盒式录音磁带、录像带等,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鸦片、
Morphine、海洛因等等。禁止出口的除上述物品外,还有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各种材料、珍贵文物、贵重金属、珍宝、图书等等。为防止病疫的传染,各国还规定了各种
检疫条例。如
新西兰、
日本、
美国等对动植物检疫管制很严,各种肉类、动植物制品甚至草类等列为违禁品,不得进口。对旅客带有泥土的鞋袜都得经过消毒处理。
出售和转让。通常各国都规定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任意转让,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如转让给享有豁免
关税待遇的人,可予免税,否则应照章纳税。中国在这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
推定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止进出口或有
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即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订有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免纳直接捐税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不同制度的国家,税种各不相同。捐税大体可分
直接税和
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捐税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统称直接税。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捐税称为间接税。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
个人所得税、公用
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
印花税、购买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
大使馆本身受益部分,如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或地方附加等,则不能免。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
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收的捐税、对在驻在国从事商业和投资征收的捐税,以及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付过的间接税或进口
关税。
由于各国税收的规定和税目颇不相同,因此,许多国家要求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互惠双边协议。
其他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悬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座车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有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安排在显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排定。
外交人员的义务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
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豁免人员范围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1)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
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中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3)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
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4)途径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5)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6)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承认他们享有部分外交特权,但也有些国家对非外交人员的特权有所保留。在实践中,一般仍然照顾到国际间通常的做法,给予一定的优待和方便。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例如,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享有不可侵犯权、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免纳各种捐税等。但对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不适用于执行公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于他们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免征
关税等。
豁免人员期限
外交人员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任地点时起,即享有特权与豁免。如果他们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得到承认后开始。在离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中止其外交特权。
国际上一般都认为,即使两国间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适用到他们离开驻在国国境。
使用和滥用
国际事件
1979年11月4日,
德黑兰学生为了要求引渡
伊朗前国王,强行占领
驻伊朗大使馆,扣押美国使馆人员六十二人作为人质,从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进一步导致海湾地区局势紧张。12月4日,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重申所有国家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负有庄严的义务,尊重外交人员和外交使团驻地的不可侵犯。
1998年10月16日, 智利前
军政府领导人
裔的
(Augusto Pinochet),在
英国看病期间被英国警方按照西班牙司法机关的要求以反人道罪加以拘捕,成为20世纪末重大的外交事件。10月17日,智利政府接连两次向英国提出抗议,声明皮诺切特作为一位到英国访问的外交人员和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予起诉的外交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
。10月28日,
英国高等法院应皮诺切特的请求,撤销了两项拘捕状,认为皮氏“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最终,
在英国被滞留一年多后,于2000年4月返回了智利。
1999年3月25日,以
美国为首的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开始对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空袭,并且置战争法规于不顾,从最初袭击军事目标到后来袭击难民,北京时间5月8日清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使用
导弹,从不同角度袭击了中国驻南联盟
大使馆,造成馆舍严重毁坏、三名新闻工作者死亡和其他人员受伤。
侵害人身罪
2002年,
哥伦比亚政府宣布,放弃外交豁免权,随后其一名外交官因过失杀人而遭到了起诉。
2011年1月,美国领事馆雇员雷蒙德·戴维开枪打死了两名
巴基斯坦平民,这起事件发生后,美国领事馆一辆汽车赶到现场试图帮忙,却将一名路人撞死。戴维在被警方抓捕后辩解称,自己当时是出于自卫才开枪的,因为那两名男子当时骑着摩托车在跟踪他的汽车,企图对他进行抢劫。拉合尔的警察局局长阿斯拉姆·塔林表示,戴维只是受雇于美国领事馆的安保人员,所以戴维不享有外交豁免权,也不具备配备枪支的权利。
2015年9月,
沙特阿拉伯王子马吉德·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涉嫌强迫一名女性为其提供性服务,于9月23日在
美国著名的豪宅区
贝弗里山被捕,据美国警方通报,25日又有3名受害者指控
犯罪嫌疑人性侵和性虐待。警方认定,马吉德在此案中没有外交豁免权。
2017年7月,
以色列驻约旦使馆一名以色列安保人员7月23日夜间受到袭击。袭击事件现场共有4人,1名以色列安保人员,2名
约旦籍木匠,和该住宅的所有者。2名木匠和住宅所有者是来进行家具更换事宜。现场其中一名木匠从背后用螺丝刀刺伤该以色列安保人员,造成该名以色列安保人员受轻伤,并开枪还击。该事件最终造成该木匠当场死亡,另有该住宅的所有者也中枪,并最终伤重不治。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该名以色列安保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
2017年8月,
津巴布韦第一夫人格雷斯·穆加贝利用小长假前往
南非,在南非期间在一名南非模特对她提出袭击指控。事发后,格蕾丝·穆加贝向南非申请外交豁免。随后,格蕾丝返回津巴布韦国内。
2019年,一名
美国驻
英国外交官的妻子驾车撞死一名19岁英国青年,而后以外交豁免权离境,逃避英国警方调查。英国警方向美方申请取消那名42岁肇事者的外交豁免权,以便进一步调查,遭到美方拒绝。美国使馆声明:“这类事件中,取消美国外交官及其亲属在海外的豁免权受到高层高度重视。鉴于这类决定在全球范围产生的影响,需要慎重考虑;豁免权鲜有取消。”
盗窃
2019年12月,
墨西哥驻
阿根廷大使奥斯卡·贝塞拉在阿根廷首都
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书店涉嫌盗窃一本价值大约12美元的书,贝塞拉试图用报纸夹带带出书店,但在出口处被书店保安拦下,并报警处理,随后警察因为贝塞拉的外交豁免权将其释放。
2021年10月8日,
俄罗斯外交部向美国驻俄使馆发出照会,要求美方取消三名美驻俄使馆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因为这三人被认定为盗窃俄公民财物的嫌疑人。俄外交部表示,如果美方拒绝俄方有关取消外交豁免权的要求,这3名美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离开俄罗斯。
走私
国际公约规定,各国
使领馆拥有外交官身份的任何人被允许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购买烟酒,但仅限于他们自己或代理人使用。2014年11月,
冈比亚驻英国使馆高级外交官尤苏普哈·柏将涉嫌倒卖数百万
英镑的免税香烟而被判入狱6年。2013年至2015年间,芬兰驻瑞典大使馆每年免税产品总计多达19万瑞典克朗(约合14.5万元人民币)。由于疑似走私偷漏税,瑞典政府至少损失2万欧元税收。
2021年,两名
乌克兰外交官2月28日因试图向
波兰走私16公斤黄金、数千包香烟和数万美元被捕。乌克兰国家调查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调查人员指控该司机和随员“利用外交豁免权和特权以及官方交通工具”试图非法将货物运往欧盟。另外两名官员据称也参与了这次未遂的走私,其中包括大使馆武官的父亲。
间谍活动
2018年3月4日,前俄英双重间谍谢尔盖 斯克里帕利及其女儿尤利娅在英国索尔兹伯里被发现失去意识。据
女王陛下政府消息,导致斯克里帕利父女中毒的是А234毒剂,属于
苏联研制的"诺维乔克"类神经毒剂。随后,
俄罗斯双面间谍中毒案引发的“外交战”越演越烈。3月30日,美国政府对俄递交照会取消俄罗斯驻
西雅图领事馆官邸的外交豁免权。
其他事件
2016年1月,
挪威警察在
奥斯陆市中心发现一辆行驶异常的外交车辆,而该外交车在发现警车后突然加速,并在不远处与一辆
轿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私家车女司机受伤,两辆车都严重损坏。挪威警察发现驾驶该外交车的南非驻挪威大使馆一等秘书东博有醉酒迹象,但他援用外交豁免权拒绝接受酒精测试,随后被使馆人员接走。
2021年11月,一辆由
美国驻韩外交官驾乘的车辆在首尔发生车祸后逃逸,美方人员不但挑衅受害司机,还拒绝配合韩国警察调查。最终,由于外交豁免权的存在,警方无法对其逮捕,肇事车辆当着警察和受害人的面,径直驶入
美国军队基地。
2024年6月16日,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余琦驾驶一外交号牌车辆在
朝阳区某十字路口处违规停车,影响道路通行,后在他人提醒时仍拒绝挪车,声称有外交豁免权,并辱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月19日,余琦就不当言行发表致歉视频;同日,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属地公安机关已将其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